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122號
KSDM,112,簡,112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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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RFAN(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RFA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內政部移民署國際事務 大隊高雄港國際事務隊受理外來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 更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國境事務隊受理 外來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IRFAN(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 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外國人士未經申請許 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仍擅自離船非法入境我國,有 礙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自陳欲上 岸我國謀職之犯罪動機、自行離船入境而未經其他非法仲介 安排入境之手段、非法入境停留我國時間約1年之情節,兼 衡被告除本件犯行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本案被告並 未經本院宣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是與刑法第95條之規 定不符,故無於本案衡量驅逐出境與否之問題,應另由行政 機關依法為被告辦理後續遣送作業,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44號
  被   告 IRFAN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RFAN係印尼籍人民,係「克倫威爾101號」外籍漁船之船員 ,明知未取得入境許可或臨時登岸許可證,不得登岸入境, 竟仍基於非法入境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趁「克 倫威爾101號」漁船停泊我國高雄市旗津區港口之際,擅自 離船登岸進入我國領土。嗣於112年2月21日7時30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後,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RFAN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內政部移民署國際事務大隊高雄港國際事務隊受理外來 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內容 資料、被告護照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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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