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士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1263、327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722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周士宏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 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 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15 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將該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 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陳旻浩、賴欣儀、曾詮宸、蔡鎰丞、李 彥臻、吳芝穎、廖品宥、邱欣瑜、楊奇霖、王可茵等10人( 詳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分別實施詐欺行為,致陳旻浩等10 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周士 宏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陳旻浩等10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之規 定不得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乃對於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國家具 體的刑罰權而進行之程序,而國家刑罰權,本係對於每一被 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故案件之構成,包括被告及犯罪 事實。案件是否同一,應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準 ,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國家僅有一個
刑罰權,不容重複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裁判,此即為 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
㈠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於111年6月28日, 在高雄市捷運鳳山站,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安良 」之人使用,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而涉犯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70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於111年11月4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1 年度金簡字第 576號審理中乙節,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調查筆錄 、詢問筆錄、本院收文戳蓋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11 月3日雄檢信闕(心)111 偵27063 字第111908605號函各1 份(見本院金簡卷第23至3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本案被告交付台新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另案遭詐欺集 團詐騙之被害人固不相同,然被告係在同一時、地,交付同 一台新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安良」之人等 情,業據被告於本案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 、111年度偵字第31263號卷第28頁),可知被告係交付同一 帳戶予同一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 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1 1 年12月22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12月23 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2日雄 檢信暑(華)111 偵31263 字第1119098017號函上本院收狀 戳可憑(見本院金簡卷第5頁),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 院重行起訴之違誤,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被害人 陳旻浩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陳旻浩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加入「FTX US」投資平台會員,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7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2 告訴人 賴欣儀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賴欣儀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路易老師」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8日11時9分許 30,000元 3 告訴人 曾詮宸 詐騙集團成員介紹曾詮宸至網站https://hitechvm.com進行投資,致曾詮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6日15時30分許 25,000元 4 告訴人蔡鎰丞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蔡鎰丞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黑寡婦團隊領導」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8日12時55分許 30,000元 5 被害人李彥臻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打工廣告,適李彥臻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熊讚做工區」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8日12時18分許 10,000元 6 被害人 吳芝穎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吳芝穎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JR賈」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9分許 10,000元 7 告訴人 廖品宥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適廖品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小丸子」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7日14時37分許 210,000元 8 告訴人邱欣瑜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適邱欣瑜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LINE暱稱「MG線上科技專員」之人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7日15時4分許 20,000元 9 告訴人楊奇霖 詐騙集團以暱稱「芷兒」之帳號,透過交友軟體與楊奇霖結識並佯稱:可至投資網站https://www.hipriceback.com進行投資云云,致楊奇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7日20時31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7日20時33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8日13時4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8日13時5分許 10,000元 10 告訴人王可茵 詐騙集團邀請王可茵加入LINE群組「台灣地區CGT重點任務」,佯以可透過https://www.stepup80.com投資獲利,致王可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周士宏上開帳戶。 111年7月8日11時31分許 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