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亭佑
許信賢
呂偲廷
蔡辰杰
吳智融
陳郁竣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
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亭佑等6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