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
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尚旻被訴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尚旻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就恐嚇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另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因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審結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