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42號
KSDM,112,審訴,42,202303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附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048號、111年度偵字第6756號、111年度偵字第153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附聖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