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48號
KSDM,112,審訴,148,202303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期




王宥程



潘建宏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林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期王宥程潘建宏林重杉因妨害秩序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