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3號
KSDM,112,單禁沒,73,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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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偉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偉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 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書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原編號1、2、4至7、含包裝袋) 6包 (合計驗餘淨重1.8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4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卷第163頁) 109年毒保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卷第145至147頁) 二 海洛因 (原編號8、9、含包裝袋) 2包 (合計驗餘淨重4.02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原編號3、含包裝袋) 1包 (驗餘淨重0.15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69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1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卷第183至185頁) 109年安保字第119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22號卷第149頁)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653公克)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670公克) 七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484公克) 八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05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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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