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9號
KSDM,112,單禁沒,10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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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思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思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予以釋放,並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佐。
㈡、本件係被告於110年9月13日23時15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自 立路與民主路口,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 施用毒品時間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應為前開觀察、 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2840號為行政簽結在案,亦有上開簽呈1份存卷可查。㈢、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 品包裝袋、吸食器及殘渣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0月5日,予以更正;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卷第121頁) 2 吸食器玻璃球 1組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0月5日,予以更正;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卷第119頁) 3 殘渣袋 1包 (檢驗前毛重0.351公克)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 1包 (檢驗前毛重0.254公克)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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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