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名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方建文
林揚庭
楊証喻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呂承諭
徐裕喬
許可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5472號、第25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名、被告方建文、被告林揚庭、被告楊証喻、 被告呂承諭、被告徐裕喬、被告許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