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13號
KSDM,111,聲,2313,202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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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加安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林園辦公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法院案號」欄所載「11年度簡字第1956號」部分,應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195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 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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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