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宥賸
孫鍾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宥賸、孫鍾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