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912號
KSDM,111,審訴,912,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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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宥賸



鍾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宥賸、孫鍾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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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