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163號
KSDM,111,審交訴,16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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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蓓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4968號、110年度偵字第15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欣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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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