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蓓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4968號、110年度偵字第15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欣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