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
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2
年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
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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