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瑜民 胡維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 陳俊嘉律師被上訴人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