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王莉莉即護祐護理之家被上訴人 林秋菊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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