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313號
KSHV,111,上易,313,2023032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上訴人 潘淑旻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於超過新臺幣13萬5,633元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新臺幣13萬5,633元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