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80號
KSHV,111,上易,280,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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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蔡國展
蔡鍾珮
蔡榮傑
蔡文春
劉蔡英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 訴 人 林蔡英懷
林加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吳譽珅律師
被上訴人 三清宮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劉清泰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譽坤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譽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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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