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32號
KSHV,109,重上更一,32,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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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人 甲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被上訴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陳正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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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