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8年度,33號
KSHV,108,建上,3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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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原名: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宋子陽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被上訴人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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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