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原名: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宋子陽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被上訴人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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