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薛丁煌
被 告 王豐達
李昌穎
郭煥宏
張朝順(張俊泓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 0弄0號0樓
陳玉娟(張俊泓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 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65號被告王豐達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