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瑄𤧻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瑄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瑄𤧻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