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21號
KSHM,111,侵上訴,21,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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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佑翰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寧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乙○○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事實一部分)。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事實二部分)。又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事實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事實一部分)。又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事實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其他上訴駁回(不另為無罪諭知、無罪部分)。 事 實
一、乙○○係甲○○姐姐庚○○之男友,代號AV000-A109069號之未成 年女子(下稱A女,當時已滿18歲、未滿20歲,年籍詳卷) 則為甲○○國中之學妹,兩人素來相熟。緣A女於民國109年2 月24日某時許,向甲○○吐露其近日因墮胎而心情不佳,且擔 憂嬰靈(即遭其墮胎未及出生之嬰孩靈魂)等鬼神之事,甲 ○○遂向A女誆稱乙○○專精命理、通靈,有能力為其消災解厄 ,而乙○○透過甲○○得悉此事後,即透過甲○○邀約A女,於同 年2月27日至甲○○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住處,待A



女前來後,乙○○即假裝神明附身,先以毛筆沾紅色液體往A 女畫符,並燃燒符咒,且佯稱A女如不配合會有人死掉云云 ,A女因剛墮胎意志較為薄弱,對此嬰靈鬼神之說深懼不疑 ,乙○○、甲○○見狀認有機可趁,竟基於二人以上共同對A女 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由乙○○向A女誆稱:需與其像夫妻 一樣發生性行為,嬰靈才會相信乙○○是其父親,才有辦法將 嬰靈收伏云云,另甲○○則利用A女之信任,在旁配合乙○○演 出,在A女對乙○○誆稱以性交行為收伏嬰靈之言論表示遲疑 ,或不願意與乙○○發生性行為時,甲○○即面露難色,向A女 誆稱:若不配合,A女及其家人將會有不利云云,而共同以 此等會危及A女及其家人生命等鬼神迷信之事恫嚇A女,致使 A女之心理自由逐漸因恐懼而遭壓制,無法依自由意志決定 是否同意性交,於同年月28日凌晨0時許,在甲○○父親辛○○ 之房間內,違反A女之意願,由乙○○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 道內,對A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
二、乙○○見A女對其嬰靈鬼神之說毫不懷疑,便於同日18時50分 許,佯以汽車旅館陰氣較重,可以讓A女看到已墮胎的孩子 為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將A女載往 高雄市○○區○○街00號之「艾萊汽車旅館」102號房內,並基 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相信鬼神之說而無法依自由意 志決定是否同意性交之心理狀態,違反A女之意願,要求A女 為其口交,並接續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內,對A女強制 性交1次得逞,且以手機錄下其2人之性交過程。結束後,乙 ○○騎乘機車載A女返回甲○○上開小港區住處,A女再於翌(29 )日自行返回屏東住處。
三、再於109年2月29日某時許,乙○○與甲○○一同前往屏東找A女 ,並向其恫稱:A女若不和其男朋友分手,可能會死掉或被 其男友殺害分屍云云,A女因而再次陷入恐懼情緒,遂於同 日23時許,與乙○○、甲○○一同返回甲○○上開小港區住處,乙 ○○與甲○○復向A女誆稱:其已墮胎的孩子因為前往屏東救助A 女,受有重傷,需要救助云云,使A女聽聞後深感恐懼,配 合渠等2人進行儀式,乙○○、甲○○見狀認有機可趁,竟基於 二人以上共同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在甲○○房間內 ,再次向A女誆稱:需3人共同發生性交行為,將甲○○之氣傳 給A女,才能解決問題云云,致使A女之心理自由逐漸因恐懼 而遭壓制,無法依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同意性交,而由甲○○與 乙○○接吻,乙○○再要求A女為其口交,之後乙○○要求甲○○到 房間外靜坐,再由乙○○違反A女之意願,以生殖器插入A女陰 道內,對A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
四、嗣A女返家後,告知其男友陳○壬上情,始驚覺有異而報警處



理,並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甲○○上開小港區住處 ,扣得手機2支【乙○○所有:(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號,廠牌:OPPO);甲○○所有:(IMEI 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乙○○所 有之電腦主機1台(含電源線)。
五、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A女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係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 、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以外之人,其於警詢 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且證人A女於警 詢時之陳述,核與其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及原審審理時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所定各 款情形,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復均否認上開 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85頁、本院卷一第279 頁、卷二第31頁),依上開說明,應認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A女提出之「被害人自述受害經過紀錄」之證據能力:  查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提出之「被害人自述受害經過紀錄」1 份(見警卷第55至71頁),為A女於審判外之書面供述,屬 傳聞證據,且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不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79頁、卷二第31頁),因不符合法定例外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其他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 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及其2人之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79頁、 卷二第3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乙○○、甲○○2人固均坦承被告乙○○有於上開時、地與 告訴人A 女為3次性交行為,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 犯行,並分別為下列辯詞:
1.被告乙○○於原審辯稱:A女說她身體裡面還有墮胎後殘留的 遺體,她很擔心,又不想看醫生,因為網路上的資料傳聞說 發生性關係可以讓身體內的遺體流的比較乾淨,我才以跟A 女發生關係這種方式讓她體內之遺體流出來,後來確實有流 出來,這個方式是我主動介紹給A女的,A女有同意,我沒有 強迫A女云云。於本院辯稱:與A女發生這3次性行為,不是 與處理嬰靈有關,這3次性行為都是為了要清理A女的小孩屍 塊,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訊息是於女性經期時,可以透過性行 為,讓經血更順暢排出,所以我就想到以這樣的方式排出屍 塊;我和A女是合意性交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82頁、卷二第 30頁)。被告乙○○辯護人則為其辯稱:⑴被告乙○○於109年2 月28日凌晨許與A女發生性關係後,A女確實有於被告甲○○父 親的浴室中流出很大塊的血塊,可證明被告乙○○此次沒有以 虛構的事實恫嚇A女而違反A女意願與A女性交之行為。⑵被告 乙○○於109年2月28日傍晚6時50分許在「艾萊汽車旅館」與A 女性交部分,由乙○○與A女發生性行為時所拍攝的性愛影片 ,A女於過程中的表情都是快樂、愉悅的,再根據被告乙○○ 與A女於109年2月28日的晚上離開「艾萊汽車旅館」後之住 處大樓電梯裡的監視器畫面,亦顯示A女與被告乙○○在電梯 裡有說有笑,甚至有擁抱、接吻的親密行為,可知A女當時 的精神狀態並沒有遭受壓迫之事實,A女指稱被告乙○○是以 神鬼之說逼迫其發生性行為之說法是不實在的。⑶就被告乙○ ○於109年2月29日晚間11時與A女發生性行為部分,A女於原 審曾證稱「我們開車快到高雄時,我覺得我被騙了」「當我 整個思路被我男友導正、拉回之後,我才知道我被騙」等語 。惟若A女於109年2月29日晚間與其男友見面,經過其男友 導正後已經察覺遭被告乙○○施行詐術之事實,又如何仍會於 當晚與被告乙○○返回被告甲○○的住處,並於晚上11時又再次 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顯然A女於109年2月29日晚上11時 是自願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此外,A女於原審亦證稱「 重度憂鬱的人會有多重性格、會有很多的情緒」,所以本案 A女應是非常享受與被告乙○○性愛的過程,但又無法坦然面



對其前任男友責罵的壓力,所以才會對被告乙○○提出強制性 交之指控,並以遭神鬼之說壓迫等與事實不符的指控云云。 2.被告甲○○於原審辯稱:當乙○○詢問A女這件事情的時候,我 也在場,乙○○說是坊間傳聞,說這樣會流的比較乾淨,我確 定A女有答應,還問A女是否確定要用這樣的方式,過程中A 女並沒有抗拒;事實三部分,我並沒有與乙○○、A 女共同進 行性交行為,我也沒有強迫A女云云。於本院辯稱:我與乙○ ○之間沒有共同犯意,且乙○○與A女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違反 A女的意願;乙○○與A女性交時,我都沒有在場;A女與乙○○ 於109年2月28日凌晨在甲○○父親房間性交時,我沒有對A女 講說「若不配合,A女及其家人將會有不利」;109年2月29 日晚上我們有與A女一起從屏東回來,但是我沒有與乙○○接 吻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75、284頁)。被告甲○○辯護人則為 其辯稱:⑴A女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詞、被告乙○○所述及被告甲 ○○於警詢時陳述可知,109年2月28日這次性行為,被告甲○○ 是消極的不作為,沒有任何積極的行為配合被告乙○○去恐嚇 A女說「如果不配合性交的話,A女或其家人會發生不幸」, 被告甲○○並沒有與被告乙○○共謀對A女為強制性交的行為。⑵ 關於109 年2月29日之強制性交行為,被告甲○○於警詢時陳 述當時她是自己一個人在客廳靜坐,與被告乙○○陳述相同。 A女於警詢、偵訊、原審針對109年2月29日被告甲○○當時究 竟在做什麼的描述,陳述完全不一樣,不可依此即率爾認定 被告甲○○有共同強制性交的犯意。退步而言,縱認該日被告 甲○○確有與被告乙○○接吻,亦不能進而推論被告甲○○有對A 女說「要三人發生性行為,才能解決問題」,A女單方面的 指述,無法證明被告甲○○有與被告乙○○共同謀議而對A女為 強制性交。⑶、不論是A女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時之錄影畫 面或於109年2月28日在電梯中互動之監視器畫面,外人看到 的均是正常、親密的行止,無法依A女的外部表現及互動而 認A女係遭被告乙○○所控制,或是A女係因為被告乙○○利用神 鬼之說而有強制性交的情事。被告甲○○根本不知道當時A女 是被控制的,當時被告甲○○主觀上就如同A女一般,被告甲○ ○是信任、崇拜被告乙○○有這樣的能力,而對被告乙○○言聽 計從,故被告甲○○並非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⑷退萬步言 ,若仍認定被告甲○○有罪,被告甲○○所為僅係強制性交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縱使其主觀上知悉,被告甲○○亦僅構成幫 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乙○○係被告甲○○姐姐庚○○之男友,A女則為甲○○國中之學 妹,A女於109年2月24日某時許,向被告甲○○吐露其近日因



墮胎而心情不佳,被告甲○○遂要約A女於同年月27日至其上 開小港區住處,嗣被告乙○○於事實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或要求A女為其口交,對A女為 性交行為共3次等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12頁,偵卷第27至34 、89至93頁,原審卷一第63至73、182至189頁,原審卷二第 120至122頁、本院卷一第281至2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A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7至63 頁,原審卷二第37至75頁),並有A女指認乙○○、甲○○圖表 各1份、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第259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小港分局109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2份、搜索蒐證照片共12張、艾萊汽車旅館休息報表 翻拍照片2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甲○○住處外觀照片2張、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 原審110年9月24日勘驗筆錄1份(見警卷第51、53、127至13 5、141至149、163至173、199至208頁,原審卷一第278至28 7頁)及被告乙○○手機截錄影片共7段(檔案光碟置於偵卷第 143頁證物袋內)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2人係以上開如事實一、事實二及事實三所載嬰靈鬼神之 說,使A女深懼不疑,壓制A女理性思考之性自主決定權,而 違反A女意願,遂行對A女之性交行為,理由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甲○○是我的國中學姐 ,我跟她很好,很信任她,甲○○有一次吃飯時自己提到有關 鬼神的事情,我就說我也有發生類似的事情,甲○○說她也有 墮胎過,有給乙○○處理,我在109年2月15日時,有在屏東的 診所墮胎,我知道好像有嬰靈這種東西,加上去年有遇到一 些靈異的事情,所以當下我也覺得心裡怪怪毛毛的,就跟甲 ○○說我有墮胎,也害怕這些事情,2天後,甲○○主動跟我說 乙○○有問神明說可不可以幫我,神明說可以,所以乙○○願意 幫我。【問:109年2月28日發生什麼事情?】在這之前,我 有點半信半疑,但是答應要去,且甲○○跟我說如果不處理, 我男朋友會出軌,會動手打我,還會殺我,會沒有人發現我 已經被殺了,而且她還說我的家人也會發生一樣的事情,我 聽了後覺得很害怕,2月27日就去甲○○小港區住處,當時乙○ ○已經在屋內,有點薰香的煙,讓我有點昏沉,乙○○看到我 ,就一副好像被附身的樣子,然後用毛筆沾紅色的液體在我 身上畫符,還有燒符,一直跟我說類似甲○○告訴我的內容, 但是他的動作跟聲音語調讓我更害怕,因為那個時間點我剛 墮完胎,本來心理就很脆弱,加上他們這些話,讓我更害怕 ,覺得一定要配合他們才能解決問題,當日16時、17時許,



乙○○要我1個人跟他單獨在房間中點蠟燭待30分鐘,說小孩 會來,可能會發出聲音或是丟東西,但是我看不到,後來又 說因為我墮胎,小孩會恨我,可能會動手打我,要我把他當 成是自己的另一半,小孩會相信他是爸爸,他就可以把小孩 收起來,我當時非常恐懼,所以他說什麼我就相信。(問: 乙○○在說這些事情時,甲○○在旁邊嗎?)是,甲○○就是很安 靜地在旁邊。一直到19時許,甲○○有確認她爸爸不會回來, 乙○○要我跟他到房間,在房間內,我問他要做什麼,他說就 是夫妻之間會做的事情,我一開始以為就是動作親密一點而 已,但他就要我貼著他或是主動抱他,一開始我有猶豫,但 是他就說服我,軟硬兼施,有的時候是好好地說,有的時候 是就像我上面所述,如果我不這樣做會有危險之類的,所以 我就配合他的指示,接著他要我整個人靠在他身上,我跟他 說我沒辦法接受,因為我有男朋友,之後他就主動要抱我、 親我,我用手推開拒絕他,他就開始說一些話來說服我,而 且要我跟他發生性行為,這樣小孩才會相信,還說要一命換 一命,在這個時間點,我並不相信他,而且覺得很奇怪,他 就離開房間到外面去跟甲○○講話,我在房間裡有聽到他們說 話,他一直跟甲○○說我這樣子他無法幫我,接著我也離開房 間,請甲○○跟我到房間聊一下,我在房間裡跟甲○○說我沒辦 法接受男朋友以外的人跟我發生性行為,因為我以前有受過 傷,但是甲○○就表現出她也很為難,外面的乙○○就表現出一 副很苦惱的樣子,在那當下讓我覺得他們2人很努力要幫我 ,但是我卻不領情,而且這時甲○○的姐姐有回來,她過來跟 我們說乙○○有吐血,我出去看,乙○○真的有吐一灘紅紅的在 地上,在那當下我真的以為是血,我被嚇到,然後乙○○又開 始好像被附身,變了很多種樣式,一下子叫我不要太超過, 一下子又說我不知足,還很大力地拍桌子問我說為什麼要墮 胎,難道我不知道小孩很痛苦嗎,還差點被吃掉,還說要把 我跟我男朋友帶走,甲○○在旁邊很安靜的樣子,她的樣子讓 我覺得那個時間點,乙○○是被神明附身,因為甲○○是很尊敬 的樣子,我那時候又愧疚、又羞辱、又害怕,這段時間至少 有1、2個小時,乙○○還說如果我擲出10次聖筊,他就幫我, 我跪在那裡一直擲,但是都沒有,乙○○就說他來擲,如果擲 出聖筊,他就幫我,結果他真的擲出聖筊,所以我就相信了 ,接著我跟乙○○就到房間裡,28日凌晨0時許,乙○○就跟我 發生第1次性行為。甲○○在房間外面,因為乙○○說甲○○進來 會影響磁場。【問:為什麼要去汽車旅館?】乙○○跟我說他 要讓我看到小孩,要去比較陰一點的地方,像是汽車旅館, 我很想看到我的小孩,我想當面抱小孩、安撫小孩,跟小孩



道歉,我就相信乙○○的話,加上那時我整個人已經陷在情緒 當中,我就跟著他去汽車旅館,甲○○沒有一起去汽車旅館, 因為乙○○說汽車旅館太陰了,他沒辦法同時保護我跟甲○○, 他還說他要帶刀跟6張符去,在汽車旅館,乙○○說因為女兒 不相信我跟他是夫妻,所以要發生性行為,我一開始以為去 汽車旅館只是做法,沒想到去了之後,又要發生性行為,但 是因為我那時已經被他說服,所以他說什麼我就照做了。【 妳們離開汽車旅館後,妳就回家了嗎?】我有跟乙○○返回甲 ○○小港區住處,隔天29日中午我才回屏東。因為我男朋友之 前有打過我,甲○○知道這件事,她和乙○○有說如果我不跟男 朋友分手,會有像我男朋友的鬼讓我男朋友再動手傷害我, 這次我可能會死掉會被分屍,但我不想跟我男朋友分手,我 有打電話跟甲○○說我很害怕,他們覺得我可能沒辦法單獨跟 我男朋友分手,所以29日他們就來屏東找我,要我跟他們回 高雄,他們2人一起說我的2個小孩有來救我,姐姐找不到, 弟弟受重傷,甲○○用責怪的語氣跟我說,我就跟著他們回高 雄,我們大概是29日23時許回到甲○○小港區住處,乙○○說如 果要解決事情,要我們3人一起發生性行為,所以3月1日凌 晨5時,我們3人有發生性行為。我發生性行為的對象都是乙 ○○,乙○○要我含他的生殖器,然後要甲○○跟他接吻,乙○○一 直要我很主動,要我跟甲○○都不能閒下來,乙○○的陰莖有插 入我的陰道。我當天精神狀態不太好,這時他突然離開房間 ,說我表現不好,要再跟我發生性行為,20分鐘後,乙○○說 要甲○○到外面靜坐,看會不會發生什麼事情,然後說要再給 我1次機會,所以這次是只有我跟乙○○在房間,這次發生性 行為,他的陰莖一樣有插入我的陰道,結束後,因為我已經 連續好幾天只睡幾小時很累,乙○○說小孩肚子餓,要我們去 吃一點東西,我聽到後認為小孩沒事了,心情有好一點,就 跟他們去吃東西,吃完東西回來時是7、8時許,乙○○說要修 復弟弟的身體,因為弟弟的下半身已經都沒了,他都是用爬 的,我聽了後就被他說服。我跟乙○○發生性行為時,都有用 手機拍攝,因為乙○○說可能會有不好的東西傷害我的身體, 我知道乙○○有在拍,他說會刪掉。我跟乙○○發生上開3次性 行為時,我不願意,是他一直用話術讓我覺得如果我不照做 的話,會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如果沒有甲○○在旁邊幫忙說服 ,只有乙○○在的話,我不會相信乙○○,可能連去甲○○家都不 會去。後來我有去找我男朋友,他問我發生什麼事情,我慢 慢說出來後,我復理智,才覺得我被騙了,也決定要去報警 等語(見偵卷第57至63頁),已詳述被告乙○○、被告甲○○各 就上開事實一、事實二、事實三所示犯行,所參與及發生經



過。
 2.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在案發前幾天即109 年2月24日時,甲○○說她朋友可以幫我處理小孩子的事情, 說她有經驗,才邀請我到其小港區住處,因為我相信乙○○、 甲○○可以幫我解決嬰靈困擾的問題,所以去甲○○家,109年2 月27日當天下午到甲○○家時,乙○○就開始點有味道的香或煙 ,拿毛筆在我身上畫字,並說我如果沒有處理好這件事情, 我的家人都會受傷,都會發生事故,我那時候的男朋友會殺 了我,會把我解體,叫我不要再跟我前任男友聯絡,他說我 妹妹可能會出重大車禍,母親會生病,前任男友會做傷害我 的事情,一次比一次嚴重,他說嬰靈會去控制他們。乙○○有 表現出被我的小孩附身,用小孩的語氣跟我聊天講話,並表 現被神明附身神明在罵我身在福中不知福,還做這種事情 。當時他把我帶到甲○○房間,說要幫我作法,那時候如果有 處理好,我就可以回家,當下他說要在裡面待兩、三個小時 ,不可以把眼睛張開,他會把嬰靈叫出來,說要我把他當作 男友一樣,讓小孩相信他是爸爸,他要把小孩收起來。乙○○ 還說與我是前世夫妻,說他用他的生命去換我的生命,當時 有對我做一些親抱的動作,我有推開他,後來他有離開房間 ,還假裝很想幫我,又很生氣我不配合。乙○○跟我和甲○○講 ,纏繞我的嬰靈有兩個小孩,一男一女,甲○○就在旁邊配合 。我那時候還不相信乙○○,所以想要跟甲○○單獨聊,甲○○就 進來哭,說她也不想這樣,說她很喜歡乙○○,說乙○○可以信 任,乙○○之前有幫她處理小孩的事情。我後來被甲○○說服, 而相信鬼神之說。因為我原本很信任甲○○,且很在乎我的小 孩,他們用情緒,讓我相信甲○○、乙○○是真心想要幫我,讓 我相信這件事情是真實的,相信這個不真實的事情,做出違 背自己的事情,我那時候身心理狀況不好,所以我無法理性 判斷他們的真假,且從國中開始我就相信學姊甲○○,她一直 很照顧我,我也照顧她,沒有想到她會騙我。這時候乙○○還 有吐血,開始像被神明附身、像老虎抓地板、發出聲音,後 來又有一個神明上身,被告很兇很兇的看我,還拍桌子、拍 椅子,用筆寫字為何要墮胎,害我的小孩很慘,我開始很崩 潰,我那時候控制不了情緒。那時候我相信他真的有神明附 身。乙○○有提到擲筊的問題,因為我一直沒有擲到聖筊,他 跟我說3個就好。透過前面一連串洗腦跟脅迫,讓我無法分 辨真假,我就相信乙○○確實有通靈、替人消災解厄的能力, 我認為乙○○、甲○○確實要幫我解決嬰靈的問題。發生性行為 之前,有告訴我要作夫妻,以性交方式幫我把體內嬰靈驅逐 出來,好讓乙○○把嬰靈收起來,才不會對我或我家人不利,



我想要保護我的家人與我自己,以及讓我的小孩可以好好投 胎,因為我很愧疚,我才同意與乙○○發生性行為。乙○○說小 孩沒有處理好,家人會受傷,或是我前任男友會傷害我,我 自己也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小孩可能在陰間會被欺負,沒有 辦法長大,也沒辦法轉世。我想要保護我的家人、前任男友 、自己、還有小孩,我也對我自己做這個決定很愧疚,非常 難過,才會在2月28日凌晨0時許與乙○○發生關係。後來2月2 8日中午過後,乙○○說要開始要讓我看到我的兒子、女兒, 開始畫符,叫甲○○幫我綁上紅色的布跟金紙,叫我坐著專注 地想要找到小孩子。2月28日晚上18時50分許,我與乙○○有 去艾萊汽車旅館102號房,也有發生性關係,甲○○沒有去, 乙○○也是用小孩,讓我去服從這件事情,讓我覺得這件事情 好像是合理的,我那時候情緒狀況很差,我一直擔心小孩、 家人,我那時候只能這樣子了,我那時候一直恍神,無法判 斷是非對錯。乙○○是用情緒勒索我,說要做愛給女兒看,他 說兒女都不相信我們是爸媽,所以這一次叫我比在家裡做的 要更開放、更淫蕩、更騷,希望我主動一點,不然他真的想 幫也救不了,要表現出我們在一起很久,我跟他是真的夫妻 ,讓小孩相信他是爸爸,是乙○○在錄影之前說的。109年2月 29日23時許,乙○○、甲○○又用驅趕嬰靈的名義跟我說,對墮 胎的小孩不利,要救助他們,我又相信他們的鬼神之說,因 為我不想放棄小孩,所以才配合他們二人進行儀式,最後進 行3P性交,乙○○說這個機會只有1次,如果不好好表現就沒 有機會,我忘記我當時跟甲○○如何討論,過程中因為我很被 動,我們3人默契沒有很好,乙○○就生氣直接走出去;甲○○ 與乙○○沒有發生生殖器插入的性交行為。若沒有甲○○在旁協 助講一些話,我完全不會相信陌生的乙○○,而與他發生性行 為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7至75頁)。相互比對證人A女 上開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前後所述大致相符 ,且就A女遭被告2人以嬰靈會危及其自己及其家人生命等鬼 神迷信之事恫嚇,進而與被告乙○○發生上開3次性行為之原 因及經過均能清楚描述,堪認其上開所述之內容應非虛構。 3.佐以證人庚○○(被告甲○○之胞姐)於原審證稱:109年228連 假我有上班,下班後通常都會回家,有見過被害人A女,那 段期間乙○○好像有吐出紅紅的東西,我不覺那那個東西是血 ,我有擦起來,乙○○當時有裝作被神明附身的樣子,他們好 像有擲筊;A女住在我家的期間有聽到他們在講為了小孩的 事情,27、28這兩天聽他們說A女友墮胎過;A女來我家住的 那段期間,我有聽到被告乙○○與A女要裝作夫妻這件事,我 當時很反感,當時好像是說A女有嬰靈跟著,他們要裝作夫



妻,讓小孩覺得他們兩個是祂的爸爸媽媽,乙○○有講要跟A 女裝作夫妻才可以把嬰靈收起來;被告吐完血,好像有開始 像被神明附身,手像老虎抓地板,指甲也發出老虎的聲音, 裝作有被人附身,在現場很兇;好像有印象當時有說又有一 個神明附身,乙○○很兇惡的看著A女,還拍桌子、拍椅子, 用筆寫字說為什麼墮胎,附身的人質問A女,A女崩潰哭泣; 起乩的人有兇惡的對A女說妳為什麼墮胎,害妳的小孩很慘 ;我印象中有聽到被告乙○○喊說「要一命換一命」;乙○○說 要跟被害人A女裝夫妻,當時我跟乙○○是男女朋友,在他裝 之前我有質問他,我不認同,我們有吵架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1至32頁),所述見聞之情節亦與證人A女所述相符,足 見A女所言可採。
 4.再者,參酌卷附被告2人於本案案發前之LINE對話內容(見 警卷第17至19頁),對話中,乙○○要求甲○○向A女表示:「 就說你朋友來找我我每個都處理的很好,而且都不用錢」, 甲○○隨即表示:「我直接跟學妹說如果沒有住兩天處理好, 影響的就不只是自己,而是身邊所有人」、「筆記他男友跟 前妻的結束就是因為有師父說他會害到女方」,乙○○又說: 「跟他說,這事情嚴重住會影響他身邊的人,因為拖一段時 間了,在拖下去就來不及了」。則依被告2人上開對話內容 可知,其等在事前即共同謀議,以「嬰靈問題沒有處理好會 影響自己及身邊所有人」為由,誆騙A女到甲○○小港區住處 。此部分亦與證人A女於偵查時證稱:甲○○主動跟我說乙○○ 有問神明說可不可以幫我,神明說可以,所以乙○○願意幫我 ;我有點半信半疑,但是答應要去,且甲○○跟我說如果不處 理,我男朋友會出軌,會動手打我,還會殺我,會沒有人發 現我已經被殺了,而且她還說我的家人也會發生一樣的事情 ,我聽了後覺得很害怕,2月27日就去甲○○小港區住處等語 (見偵字卷第58頁)相互參核相符,堪予採認。 5.被告乙○○於偵查中承認伊是利用被害人A女墮胎後對小孩子 的歉意,才用神鬼之說,讓她擔心、害怕,然後違反她的意 願跟伊發生性關係,承認這樣子有性侵害A女(見原審卷一 第184頁)。佐以卷附109年3月3日、同年月4日案發後被告 乙○○與A女之LINE對話內容(見警卷第77至89頁),乙○○向A 女表示:「你剩下時間好好把握」、「我真的想救你」、「 你不要讓小孩知道這事情」、「沒用的話,我吐那麼多是假 的?」、「我早上跟你說了,必須接陰氣陽氣」(見警卷第 77至79頁)、「反正,你剩下沒多久了」、「孩子他們知道 後,就馬上跑了,我也不知道去了哪裡」、「我也剩下沒多 久了」、「你小孩直接去找你了」(見警卷第81頁)、「你



還沒修,根本沒哪裡救小孩」、「我只是借家寧的氣給你, 這樣你才可以救」、「老婆沒事了乖,辛苦你了,以後不會 強迫你了,加油吧,剩下兩天了」、「民○...一直求我救你 ...」、「我晚點帶他們去報到吧,以後再也見不到他了」 (見警卷第83頁)、「你體內的符我沒拿掉,那是你跟我的 符」、「你今天下午來,晚上我要送他們去受罪了」(見警 卷第87頁)所示被告乙○○與A女之對話,可知乙○○確有以嬰 靈鬼神之說,要求A女於案發後需再返回甲○○小港區住處, 否則會危急自己及嬰靈之生命,而與證人A女上開於原審證 述:乙○○說小孩沒有處理好,家人會受傷,或是我前任男友 會傷害我,我自己也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小孩可能在陰間會 被欺負,沒有辦法長大,也沒辦法轉世等語,互核相符,堪 認被告乙○○確有以嬰靈會危及A女生命等鬼神迷信之事恫嚇A 女,而使A女與被告乙○○為事實一至三所示之3次性交行為。 6.由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我有提議要跟被害人A女發生性 關係,後面我跟被告甲○○說A女不同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 85頁),及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我跟A女說這件事就是 你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我們都不會強迫你;訊息裡面有寫 我跟她怎麼講,我跟她講我只是傳達小孩的話,被害人A女 一開始不同意,然後我跟乙○○一直跟她講小孩子的事情,第 一次我跟她講說同不同意看你自己,就是我跟她單獨談的時 候,然後她就突然說同意了;就是中途她一下說要,一下說 不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至188頁),可見被告甲○○於知 悉A女不同意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後,雖口頭上向A女表示 她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但被告甲○○仍有配合被告乙○○以 嬰靈之事向A女勸說,使A女同意之情事。被告甲○○辯護人為 其辯稱被告甲○○於109年2月28日這次性行為,是消極不作為 ,沒有積極行為配合被告乙○○去恐嚇A女云云,與事實不符 。佐以卷附109年3月3日、同年月4日案發後被告甲○○與A女 之LINE對話內容(見警卷第91至121頁),甲○○向A女表示: 「哥哥(即乙○○)已經開始了,你剩下多久自己好好把握, 我也不跟你說了,你真的把我跟哥哥還有小孩(即本案所指 之嬰靈)害慘了,哥哥已經開始了,你自己想想吧」、「你 知道如果你再度反悔,再做錯事,你跟哥哥都會死嗎」(見 警卷第91頁)、「我對你最失望的就是我們都這麼努力搶救 你的性命,你卻是這麼容易放棄」、「你一樣還是想要跟男 朋友在一起?」、「講過多少遍了叫你聽話」、「早知道如 此,我們衝去屏東幹嘛」(見警卷第97頁)、「幫你幹嘛, 哥哥吐那麼多血幹嘛」、「如果你今天真的去找男朋友,你 等於賠掉自己之外,民○和芯○(即本案所指之嬰靈)也會很



慘,畢竟他們受傷至少要一個月以上才會好,然後呢,又會 再拉上哥哥一起出事,你身上等於背負三條人命」、「你真 的不管你的孩子了嗎?」(見警卷第99頁)、「如果今天救 你沒有成功,他會死,你知道嗎?你不相信他總該相信我吧 」、「他現在又在吐血」(見警卷第101頁)、「我之前怎 麼跟你講的」、「你到現在還是不信」、「我跟你說不會懷 孕就是不會」、「你的小孩真的很可憐,最後一次機會被你 把握成這樣」(見警卷第103頁)、「你真得會害死你的孩 子」、「民○跟芯○都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了,好不容易原諒你 了」、「你的小孩已經完全不見了」、「差不多一天後,你 就會死」、「你會接連害到你的孩子和哥哥」(見警卷第10 7頁)、「你會成為沒有殺人的殺人犯,懂嗎」、「明明關 聖帝君來的時候說當作看清一個人,看清你,哥哥卻還是執 意幫你」(見警卷第109頁)、「如果你真的再去找你男朋 友,你的小孩會怎麼樣我不知道,因為他們完全不見了,你 真的很狠心,連續拋棄了他們三次」、「你要是只剩下一天 壽命,哥哥就只會多你一天而已」(見警卷第111頁)、「 今天是妹妹(即本案所指之嬰靈)生日。民○和芯○要走了, 他們想見你最後一面,你不來就沒機會了」、「妹妹剛剛有 出來」(見警卷第115頁)、「可不可以是一回事,你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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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