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919號
KSHM,111,上訴,919,2023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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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政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華




選任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生



選任辯護人 王振宇律師
鄭伊鈞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凱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冠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粘元榤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律師
陳思成律師(委任期間:111.08.12~111.08.26)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嘉



送達代收人陳雅旻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宏德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110年度訴字第464號、111年度
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11號、第5298號;追加起
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5257號、第5332號、第9505號;移送併
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753號、第9231號),提起上訴,並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6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耀華部分,及黃志生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陳俊嘉、涂宏德之罪刑部分,均撤銷。
陳耀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七編號1、2、附表八編號9(現金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部分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黃志生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洪凱祥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郭冠廷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粘元榤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陳俊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涂宏德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其他上訴(黃志生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陳俊嘉、涂宏德沒收部分)駁回。
事 實
一、陳耀華黃志生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陳俊嘉、涂宏 德均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第 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係依法列管之毒品暨(行政院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持有、 運輸,亦不得私運進口。竟與莊啟義(同案另結)、顏旭懋林余姿陳佑維(以上3人另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



黃冠智李冠宏(以上2人另案檢察官偵辦)共同基於運 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而為下列行為:
 ㈠海上運輸作業部分:
陳耀華經營漁業,為東港籍「祥湧6號」(編號OOO-OOOO號, 下簡稱祥湧6號)之船東,並與從事船長工作之莊啟義熟識 。黃志生原即與陳耀華為朋友關係,嗣後又結識顏旭懋。黃 志生知悉顏旭懋欲找人運輸毒品入台,並經陳耀華而得知莊 啟義有一組人專做毒品走私,遂從中引介陳耀華、莊啟義為 顏旭懋運輸毒品。顏旭懋黃志生陳耀華與莊啟義於民國 110年2月至4月間,多次商洽運輸毒品相關事宜後,乃共同 謀議,以莊啟義所有之「漁百財9號」漁船運輸毒品,陳耀 華所有之「祥湧6號」漁船作為掩護、監督,並由顏旭懋以 投資上開兩艘漁船名義及負擔修繕、補給等費用之方式出資 ,黃志生陳耀華分別負責居間聯繫顏旭懋、莊啟義,而由 黃志生顏旭懋供運輸毒品之資金轉交陳耀華、莊啟義等人 ,莊啟義則負責駕船出港載運毒品。運毒期間莊啟義以附表 一編號3、9、10所示手機、黃志生以附表十編號4所示手機 ,與陳耀華所持附表七編號1、2所示手機聯繫,莊啟義並應 允付給黃志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報酬(相當股金一 成)。謀議既定,顏旭懋先於110年2月間,透過黃志生轉交 而付給陳耀華現金400萬元;復於110年3月24日,在位於高 雄市之淺酒熱炒店再交付陳耀華現金180萬元,作為修繕原 計畫供運輸毒品所用「漁百財9號」漁船之費用。另顏旭懋 為給付莊啟義運輸毒品之費用,先於110年4月23日,在坐落 屏東縣○○鄉○○○路00號附近之「微風越南小吃」,將400萬元 交予黃志生,再由黃志生陳耀華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大千旅社」將該筆前金款項交予莊啟義,莊啟義 則以供處理兩船出海之油料、補給等準備事宜為由,將其中 200萬元交付陳耀華(包括清償此前為繳納醫藥費所借20萬 元,實際交付180萬元)。嗣顏旭懋為付足莊啟義運輸毒品 之前金,復於110年4月26日,在顏旭懋設在雲林縣之服務處 將720萬元交予黃志生,旋由黃志生陳耀華一同前往上開 大千旅社,將該前金款項交予莊啟義。莊啟義至此因取得運 輸毒品之部分酬金1,120萬元(400萬+720萬=1,120萬),始 應允出港,然因「漁百財9號」漁船尚未修繕完畢,莊啟義 、陳耀華遂改以「祥湧6號」漁船運輸毒品入境,並仍由莊 啟義擔任船長。
 ⒉莊啟義於110年4月28日與不知情之印尼籍船員DAIMANIWANG UNAWAN、GALIH DWI PRADANA(以下簡稱3名印尼籍勞工)自



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下稱鹽埔漁港)報關出港後,即依 顏旭懋陳耀華之指示,將「祥湧6號」駛往北緯19度30分 、東經118度0分,即距離東沙島東南方約90浬處海域,向不 明船舶接駁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麻布袋30袋(共 約640公斤)至「祥湧6號」漁船上,以此方式走私、運輸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返回臺灣,於110年5月10日晚間10時 19分駛入屏東縣東港安檢所申報進港。
 ㈡陸上運輸作業部分:
⒈莊啟義經申報入港後,向陳耀華表示在未取得本次運輸全額 報酬前,即不下貨,並要求見到顏旭懋。經陳耀華告知黃志 生並轉達後,顏旭懋遂前往坐落屏東市之阿曼汽車旅館與莊 啟義商談,兩人並議定於翌日清晨由顏旭懋委派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先行取走甲基安非他命4袋供變現。殆至110年5 月11日6時52分許,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車號000 -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鹽埔漁港「祥湧6號」停泊處,與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陳耀華交談後,即由陳耀 華授意不知情之前開3名印尼籍勞工將甲基安非他命4袋(共 約86公斤)交付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耀華與 該男子亦旋即駕車駛離港區。
⒉莊啟義於110年5月11日9時16分前某時,將「祥湧6號」駛往 鹽埔漁港製冰場附近停靠。於110年5月11日9時16分許,即 有洪凱祥駕駛粘元榤租得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連 同後開所有載運毒品車輛之租賃過程均詳如附表十一)搭載 郭冠廷駛往「祥湧6號」停泊處附近,待洪凱祥陳耀華在 該處會面後,由洪凱祥駕車靠近「祥湧6號」,陳耀華則在 旁指揮前開3名印尼籍勞工開始接續搬運裝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麻布袋共16袋(共約340餘公斤)至洪凱祥所 駕上開車輛。嗣滿載後,即由洪凱祥駕駛並搭載郭冠廷先將 該等毒品運至屏東縣○○鎮○○○路前,並搬上由粘元榤駕駛其 租得之車號000-0000號冷凍貨車後,換手由郭冠廷駕駛原車 即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洪凱祥,於同日上午9時2 3分許,再次駛回鹽埔漁港,接續由3名印尼籍勞工搬運裝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麻布袋11袋上車。惟因鹽埔漁港 安檢所人員見洪凱祥郭冠廷等人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洪 凱祥、陳耀華等人見狀立即駕車逃逸,倉皇中並因後車箱未 及關閉而掉落麻布袋1袋在地(僅載運10袋離去)。嗣警方 依法搜索「祥湧6號」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繼而又 循線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李冠宏因得悉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事跡敗露,為求隱匿 該等毒品,旋通知陳俊嘉另外再租一輛自用小貨車,以接駁



洪凱祥載運之毒品。陳俊嘉即於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46分 ,以如附表三編號13、17所示手機(含網卡)通訊軟體撥打 涂宏德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手機,指示涂宏德前往彰化縣○○ 市○○路上之「赫馬出租店」,以涂宏德名義承租車號000-00 00號藍色小貨車,並由涂宏德駕駛上開藍色小貨車搭載陳俊 嘉至彰化縣福興鄉麥厝橋旁小路等候接駁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等人所載運之毒品。
 4.洪凱祥郭冠廷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前開漁港 駛離後,即取道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北上至彰化埔鹽下交 流道,與粘元榤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冷凍貨車會合,3人 再進而至彰化縣○○鄉○○○○○○○○號000-0000號藍色小貨車之陳 俊嘉、涂宏德接頭,旋共同將上開共26袋毒品搬到涂宏德駕 駛並搭載陳俊嘉之上開車號000-0000號藍色小貨車上。隨後 ,洪凱祥為圖湮滅跡證,並指示粘元榤於110年5月11日12時 18分至建泰五金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以清理 車號000-0000號冷凍貨車;洪凱祥郭冠廷則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車多樂自助洗車廠清理渠等駕駛之車號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完畢後,3人始分別駕乘上開兩車至臺中 市○○區○○○街某處停放。嗣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 中市○○區○○路O段OOO號逮捕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並扣 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5.陳俊嘉與涂宏德取得上開26袋毒品後,於110年5月11日下午 1時22分許,駕駛OOO-OOOO號藍色小貨車,暫時停靠在彰化 縣○○鎮○○路O段OOO巷O弄與○○路O段OOO巷路口旁,等候李冠 宏及其妻林余姿前來接駁,旋由李冠宏林余姿分別駕駛此 前李冠宏授意由陳俊嘉、涂宏德租用如附表十一編號4之車 號000-0000號福斯休旅車、車號000-0000號藍色自用小客車 ,各載運9至10袋、6至7袋毒品,共同運送至李冠宏以其不 知情之母親名義承租之彰化縣○○鎮○○巷000○00號租屋處藏放 。為免東窗事發,李冠宏接駁前開毒品離去後,隨即指示陳 俊嘉、涂宏德將上開車輛另駛往僻靜小路。旋由涂宏德駕駛 車號000-0000號藍色小貨車搭載陳俊嘉駛往彰化縣鹿港鎮溝 ○○路、○○巷及○○巷口,等候李冠宏林余姿。待至110年5月 11日下午3時2分許,林余姿李冠宏又分別駕駛上開車輛前 往上址與陳俊嘉、涂宏德會合後,由李冠宏陳俊嘉、涂宏 德將所餘9袋毒品搬運至前述李冠宏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 號福斯休旅車上;陳俊嘉則改搭乘林余姿駕駛之車號000-00 00號藍色自用小客車,共同返回前開彰化縣○○鎮○○巷000○00 號租屋處藏匿該所餘毒品。涂宏德則另駕駛車號000-0000藍 色小貨車前往租車行還車。




6.李冠宏取得上開毒品後,旋即連繫陳俊嘉將部分毒品交付其 餘毒品買主,陳俊嘉即另夥同其知情之友人粘哲銘(本院另 移送檢察官偵辦),由粘哲銘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 貨車搭載陳俊嘉,於110年5月13日下午3時許,共同載送約1 1袋毒品至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新竹關西交流道下方(即新竹 縣關西鎮某處),將毒品交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 ㈢嗣經警方循線於110年5月15日拘提陳俊嘉、涂宏德到案,並 扣得如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之物(陳俊嘉持有如附表三編號 1至11、18、19所示毒品及工具部分另案原審判決確定); 又於110年5月20日拘提陳耀華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 物;後於110年6月21日執行搜索,在陳耀華坐落高雄市○○區 ○○路000號O樓之O居所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迄於110年9 月27日拘提黃志生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 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耀華黃志生洪凱祥郭冠 廷、粘元榤陳俊嘉、涂宏德,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 為證據使用(依序如:本院卷㈠第302頁至第303頁、本院卷㈢ 第171頁至第172頁、本院卷㈡第298頁至第299頁、本院卷㈠第 266頁至第267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 ,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得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 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不具供 述證據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內容及 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 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之要旨
 ㈠陳耀華部分
 ⒈被告陳耀華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之適用,原審未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顯有違誤。檢警原本 僅知有議員涉案,但不知其確實之人,係被告陳耀華於110 年8月25日製作筆錄時,明確將其真實身分告知檢警(本院 卷㈠第41頁至第48頁、第160頁、第289頁至第307頁、第309 頁至第318頁)。
 ⒉被告陳耀華並非主謀,僅扮演傳話者角色,原審判處被告無 期徒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卷㈠第41頁至第48頁、第1 60頁、第289頁至第307頁、第309頁至第318頁)。 ⒊被告陳耀華應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之適用,原審未依 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顯有違誤(本院卷㈠第41頁至 第48頁、第289頁至第307頁、第309頁至第318頁)。 ⒋被告陳耀華顏旭懋收受之400萬元並非犯罪所得,根據黃志 生歷次陳述,可看出議員總共交付三筆金錢,兩次400萬元 ,一次720萬元,第一次的400萬元就是要入股,當時根本沒 有講到要走私毒品,第二次400萬元跟最後一次720萬元,總 計1,120萬元,才跟走私毒品有關。原審宣告沒收,實有違 誤(本院卷㈠第41頁至第48頁、第289頁至第307頁)。 ㈡黃志生部分
 ⒈被告黃志生於偵查階段積極配合檢方偵辦,並使案情獲得重 大突破,犯後態度良好,實有深刻悔悟之意(本院卷㈢第19 頁至第23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43頁至第151頁)。 ⒉被告黃志生於偵查中之證詞,使警方得以抗告成功並羈押本 案上游金主顏旭懋;其人居走私集團首謀應無爭議,故被告 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本院卷㈢第19頁 至第23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43頁至第151頁、第215頁 至第217頁)。
 ⒊被告黃志生所扮演之角色僅為居中牽線聯繫者,並未取得任 何不法利益,亦未實際參與海上或陸上運輸毒品犯罪行為( 本院卷㈢第143頁至第151頁)。
 ⒋被告黃志生經南部犯罪打擊中心警員逮捕時,即已坦承犯行 。並有認罪協商(偵審中均自白犯行)、提供金主(供出毒 品來源並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三次減刑,原審法院並未依檢察官之請 求減刑(輕)至應有之刑度,被告認為尚嫌過重(本院卷㈢ 第19頁至第23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59頁至第160頁、第 182頁至第183頁、第195頁至第203頁)。 ⒌被告黃志生應有刑法第59條及第66條之適用(本院卷㈢第143



頁至第151頁)。
 ㈢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部分
 ⒈被告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於偵查、原審時均已詳細說明 遭起訴之客觀犯罪事實,就自身涉案部分坦承不諱,對於因 思慮不周而為本案犯行,深感後悔與不當,已認真反省。惟 原判決量刑似有未妥而未符罪刑相當原則之處,且本案應有 刑法第57條、第59條等從輕及酌減之事由(本院卷㈡第41頁 至第47頁、第283頁至第305頁、第307頁至第318頁)。 ⒉原審判決就被告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之量刑,與犯罪情 節相同之同案被告涂宏德相差至少3年,未能符合罪刑相當 之原則,且與相類案件之刑度量處相差甚鉅,顯有裁量違誤 (本院卷㈡第41頁至第47頁)。
 ⒊被告粘元榤僅係單純受洪凱祥請託而參與運毒非(犯)行, 並非首謀,亦未參與決策,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0年實屬嚴苛 (本院卷㈡第31頁)。
 ㈣陳俊嘉部分  
 ⒈原審在未有任何客觀跡證足認所關涉毒品已然流通進入市場 造成社會具體危害之情形下,即徒以臆測性言詞,推斷被告 陳俊嘉等人所為已對社會治安肇致巨大衝擊,認定被告陳俊 嘉等人於本件所犯皆無刑法59條之適用,已有判決理由不備 之違失(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38頁、第253頁至第271頁)。 ⒉原審法院未能就量刑事由詳加斟酌,在被告陳俊嘉於本件可 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 下,仍於個別量刑時對被告陳俊嘉所犯為遠逾於實務同類型 案件處刑之有期徒刑13年6月之畸重量刑,其判決已顯然有 瑕疵可指(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38頁、第253頁至第271頁、第 383頁至第385頁)。
 ⒊原審判決應就被告陳俊嘉所犯,判處等同或低於同案被告涂 宏德有期徒刑7年之刑;原審法院不思此為,仍就被告陳俊 嘉所犯量處有期徒刑高達13年6月之刑罰,除判決理由矛盾 外,亦與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悖(本院卷㈠第35 頁至第38頁、第253頁至第271頁、第383頁至第385頁)。 ㈤涂宏德部分
 ⒈被告涂宏德完全無刑事前案記錄,且於第一次警詢時即坦承 犯行及其取得之犯罪取得,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顯然過 苛(本院卷㈠第187頁至第195頁、第255頁、第256頁)。 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涂宏德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本院 卷㈠第187頁至第195頁、第256頁)。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各被告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陳耀華在偵查中於110年9



月16日接受警詢(警卷㈢第91頁)時,及在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自白參與運輸暨走私犯行,而僅爭執上開收取顏旭懋支 付款項之性質以否認就本案獲有利益等情外,業據被告黃志 生、洪凱祥郭冠廷粘元榤陳俊嘉、涂宏德於警詢、偵 訊中,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偵聲卷㈠第25頁、 第40頁、第43頁;偵聲卷㈤第28頁;聲羈卷㈢第24頁、第30頁 ;原審卷㈠第44頁、第50頁、第58頁、第186頁、第200頁、 第210頁;原審卷㈡第202頁;原審卷㈣第17頁、第18頁;原審 卷㈤第110頁、第120頁;原審卷㈥第90頁、第300頁、第308頁 ;原審卷㈧第30頁、第66頁;本院卷㈠第160頁、第255頁、第 290頁;本院卷㈡第285頁;本院卷㈢第82頁、第158頁、第243 頁)。核與上開各被告就關於其他共同被告與自己參與、互 動之情節所為供述,證人即大千旅館房務主管謝美華、證人 即被告莊啟義姪女謝素昧於警詢時;證人即船員DAIMAN、IW AN GUNAWAN、GALIH DWI PRADANA、證人吳學一於警詢及偵 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警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第75頁 至第79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223頁至第231頁、第267頁 至第275頁;偵卷㈠第136頁至第143頁、第144頁至第147頁、 第295頁至300頁;偵卷㈢第83頁至第86頁、第95頁至第98頁 ;偵卷㈦第329頁至第335頁、第341頁至第343頁)。並有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110.05.1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 岸巡隊110.05.11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受執行人:莊啟義)(警卷㈠第17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 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0.05.11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 執行人:粘元傑、洪凱祥郭冠廷)(警卷㈡第195頁至第19 9頁、第201頁)、屏東地院110聲搜659號搜索票110.09.2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9.27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黃志生)(警卷㈢第27頁 、第29頁至第31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15、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05.15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受執行人:陳俊嘉)(警卷㈣第47頁至第53頁 、第5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15、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林口分局110.05.15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收據(受執行人:陳俊嘉)(警卷㈣第57頁至第61頁、第63 頁)、雲林縣警察局110.05.15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受執行人:陳俊嘉)(警卷㈣第65頁至第73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分局110.05.15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 人:涂宏德)(警卷㈣第169頁、第171頁至第175頁)、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6.22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收據(受執行人:謝素昧)(警卷㈤第233頁至第237頁 )、屏東地院110聲搜390號搜索票110.06.17、雲林縣警察 局110.06.21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 行人:謝素昧)(警卷㈩第891頁、第893頁至第899頁)、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20、高雄市政府新興分局110.05.20 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耀華)(警卷㈧ 第153頁、第155頁至第15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0.05. 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5.19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俊嘉)(警卷㈣第63頁、警卷㈧第 593頁至第599頁)、屏東地院110聲搜390號搜索票110.06.1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06.21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洪順正)(警卷㈨第403頁、第40 5頁至第40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9.28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黃志生)(警 卷㈨第505頁至第509頁)、屏東地院110聲搜390號110.06.17 、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6.25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陳姿蓉)(警卷㈩ 第1109頁、第1111頁至第111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0.06.21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 行人:謝美華)(警卷㈢第99頁至第103頁)、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110.06.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0.06.21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林秋燕)( 警卷㈤第11頁至第17頁、第1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字第1413號)(警卷㈨第549 頁至第55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 10年度保字第1495號)及扣案物照片(偵卷㈦第117頁至第12 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扣押物品清 單(110年度保字第1617號)及扣案物照片(偵卷㈦第127頁 至第132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署扣押 物品清單(110安保361號)(原審卷㈢第147頁至第151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署扣押物品清單(11 0安保228號)(原審卷㈣第115頁)、屏東地院扣押物品清單 (111成保管275、297號)(原審卷㈣第207頁至第214頁、第 21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南 大贓96號)(原審卷㈥第57頁)、屏東地院扣押物品清單(1 11成保管76號)(原審卷㈧第79頁至第81頁)、本院贓證物 品保管單(111保5545號)(本院卷㈡第157頁至第161頁)、 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11保5543號)(本院卷㈢第99頁)、 扣案物品照片(原審卷㈢第239頁至第317頁、原審卷㈣第133



頁)、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境外僱用專用)(警卷 ㈠第103頁)、內政部移民署外國籍船員名冊(警卷㈠第105頁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警卷㈠第107頁 )、東港籍祥湧陸號(OOO-OOOO)漁船基本資料暨進出港紀錄 (警卷㈠第10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警卷㈠第1 11頁)、船舶登記證書(警卷㈠第113頁)、中華民國船舶國 籍證書(警卷㈠第115頁)、中華民國船舶檢證書(警卷㈠第1 17頁)、船舶檢查記錄(警卷㈠第119頁)、船舶檢查記錄簿 (警卷㈠第121頁至第131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港區監視 系統(6-1號機、東隆加油站加冰場正下方)對「祥湧6號( OOO-OOOO) 」漁船監控影像畫面截圖(警卷㈠第133頁至第18 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鎮新生三路之路口監視器影 像擷圖(時間:2021/05/11)(警卷㈠第187頁至第193頁) 、現場蒐證照片(警卷㈠第195頁至第221頁)、110511黃志 生至祥湧6號漁船取走4袋毒品監視器影像時間軸之影像畫面 截圖(警卷㈠第291頁至第301頁)、110/05/11陳耀華於碼頭 現場監控毒品下船迄海巡人員盤查時逃離現場時序時間軸( 東港5-2&6-1 監視影像)(警卷㈠第303頁至第351頁)、被 告洪凱祥手機資料翻拍(警卷㈡第109頁至第113頁)、被告 郭冠廷手機資料翻拍(警卷㈡第115頁至第118頁)、員警製 作之110/05/11(蒐證資料)(警卷㈡第119頁至第130頁)、 東港籍祥湧陸號(OOO-OOOO)漁船基本資料暨進出港記錄( 警卷㈡第131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高雄銀行匯款 申請書、高雄銀行存摺(000000000000)影本(警卷㈢第35 頁)、警方製作之110/4/28船長莊啟義、陳耀華、志忠(黃 志生)祥湧6號漁船旁參事監視器影像時間軸(警卷㈢第119 頁)、被告陳耀華被查扣手機畫面擷圖(警卷㈢第173頁至第 266頁)、被告莊啟義被查扣之記事本-船具用品紀錄(警卷 ㈢第273頁)、被告陳俊嘉指認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 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車 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OOO-OO OO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及永鑫汽車中古買 賣、裕烽國際租賃名片之照片(警卷㈣第23頁至第31頁)、 偵辦陳俊嘉涉嫌毒品搜索照片及查扣毒品照片(警卷㈣第75 頁至第84頁)、本票三張及匯款條七張影本(警卷㈣第85頁 至第95頁)、被告陳俊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鹿港鎮農會、 元大銀行、第一銀行存摺面及內頁影本(警卷㈣第97頁至第1 43頁)、被告涂宏德手機畫面翻拍(警卷㈣第177頁至第183 頁)、[附件1-22]陳耀華查扣手機LINE通話內容及通訊錄( 警卷㈤第23頁至第28頁)、110/05/11碼頭現場監視影像(東



港5-2&6-1)(警卷㈤第29頁至第55頁)、門號0000000000通 訊監察譯文(警卷㈤第57頁至第69頁)、中義帳帳冊明細; 「中義帳」船隊組織結構(警卷㈤第71至第73頁、第77頁至 第79頁、第81頁)、[附件1-17]莊啟義與陳耀華LINE對話內 容(警卷㈤第83頁至第174頁)、船具用品紀錄及筆記本(警 卷㈤第203頁至第228頁)、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漁船進出 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紀錄修改)(警卷㈤第239頁至第240 頁)、警方蒐證畫面(東意大樓)(警卷㈥第85頁至第130頁 )、[附件1-13]陳佑維黃冠智東意大樓、李冠宏林余姿 景賢路(住處共50頁)(警卷㈥第133頁至第138頁)、被告 莊啟義所有Galaxya525G手機通話紀錄畫面翻拍(警卷㈦第21 頁至第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 ㈧第33頁至第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26 日刑紋字第1100053915號鑑定書(警卷㈧第41頁至第46頁) 、扣押物品領據(警卷㈧第405頁、第473頁、第477頁、第47 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㈧第479頁)、警方製作之 「祥湧6號」漁船走私毒品案前金尾款收取時序圖(依時序表 整理LIME對話)(警卷㈨第5頁至第9頁)、[附件1-16]陳耀 華、莊啟義運毒細節圖說(LINE對話解說)(警卷㈨第151頁 至第153頁)、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人員進出港紀錄清單 )(警卷㈨第154頁)、港口即時影像(警卷㈨第155頁至第15 6頁)、[附件1-3]「祥湧陸號」(OOO-OOOO)漁船進出港紀 錄明細暨0000000、0510出港載運毒品經緯度(警卷㈨第173 頁至第180頁)、金流資料(警卷㈨第201頁至第249頁)、被 告陳耀華金流流向圖(警卷㈨第251頁)、[附件7]莊啟義贓 款流向資料(警卷㈨第424頁至第433頁)、被告陳耀華之台 灣土地銀行存摺暨明細(警卷㈨第751頁至第753頁)、被告 陳耀華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暨明細(警卷㈨第755頁 )、東港區漁會110年6月10日東區漁信字第1100012762號函 暨所附被告陳耀華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警卷㈨第759頁 至第769頁)、被告陳耀華之東港區漁會活期存款存摺暨明 細(警卷㈨第771頁至第772頁)、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陳俊嘉等人涉走私毒品案)(警卷㈩第602頁至第61 9頁)、莊啟義等人涉毒品走私案現場蒐證相片(警卷㈩第10 89頁至第1093頁)、證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㈩第11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3日刑鑑字第1100071697 號鑑定書(偵卷㈠343頁至第347頁)、陳耀華與共同被告莊 啟義LINE對話擷圖(偵卷㈠355頁至第446頁)、職務報告暨 所附扣案之毒品照片(偵卷㈡第9頁、第11頁至第15頁)、[ 附件1-15]「祥湧陸號」(OOO-OOOO) 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



(偵卷㈢第53頁至第54頁)、[附件1-22]陳耀華查扣手機LIN E通話内容及通訊錄(偵卷㈤第39頁至第42頁)、證人林秋燕 查扣手機通訊內容擷圖(偵卷㈤第43頁至第46頁)、警方查 扣物品「獨孤九劍筆記本」(偵卷㈤第55頁至第62頁)、[附 件1-4]0000000-祥湧6號漁船走私毒品案車行軌跡路徑影像 (共54頁,0000000)(偵卷㈤第141頁至第162頁)、被告陳 耀華手機畫面擷圖(偵卷㈤第315頁)、被告陳俊嘉之大額金 流匯出匯入資料(偵卷㈥第149頁)、行車紀錄器擷圖及譯文 (偵卷㈦第227頁至第242頁)、屏東縣新園鄉光復路google 街景圖(偵卷㈦第243頁)、車號000-0000號車行軌跡(偵卷 ㈦第295頁至第305頁)、被告陳耀華匯款紀錄表(偵卷㈧第24 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11 年4月6日偵查報告(偵卷㈧第477頁至第479頁)、門號00000 00000號網路歷程比對紀錄(偵卷㈨第261頁至第331頁)、被 告林余姿李冠宏wechat對話截圖(紀錄只到110年2月9日 )(偵卷㈨第341頁、第343頁至第366頁)、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10年11月25日屏檢介崗110偵5111字第1109043622號函 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23日屏警鑑字第11035350500 號函所附「粘元榤等涉毒品案」DNA 鑑定書1份(原審卷㈠第 277頁至第283頁)、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原審卷㈡第69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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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