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淑惠
再審被告 許永諒
楊雲祥
邱義雄
0 林錦勳
何俊憲
林佳秀
謝正裕
王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6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又判決於 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 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 前段、第39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再審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收受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書乙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前訴訟程序三審卷第215頁),經扣除在途之期間8日後 ,再審原告於111年3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民事再 審狀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並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審原告主張:嘉義縣立○○國民中學於前訴訟程序函覆原審 法院所檢送如附件所示資料,均係偽造或變造。本院108年 度上字第26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未遑詳查,遽 採為判決基礎,對伊為不利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或變造」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以宣告有罪之判決 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 決者為限,始得提起,否則,其再審之訴即難認為適法。查 ,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採為判決基礎之如附件所示資 料係屬偽造或變造,惟其未敘明上開資料業經刑事有罪確定 判決認定係偽造、變造,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
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難謂合法。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附件:
編號 證據內容 卷證頁碼原訴訟程序卷原審卷二 說明: 卷證頁碼原訴訟程序卷原審卷一 1 104年10月23日 轉班會議紀錄表 279 偽造教師張秋金簽名: 同系爭公文書(41) 2 104年11月13日 轉班會議紀錄 280-282 再審被告不法取得 同系爭公文書(47) 3 104年11月13日 轉班會議簽到簿 283 偽造簽名 4 乙○○的輔導紀錄 284-285 再審被告不法取得、(變造) 5 請願書 286 再審被告不法取得 同系爭公文書(53) 6 104年11月26日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 287 受文者:謝正裕 同系爭公文書(55) 7 104年12月2日協商會議函 288 受文者:本校人事室 同系爭公文書(59) 8 104年12月1日協商會議記錄 289 同系爭公文書(57) 9 104年10月30日學生丙○○輔導紀錄 290 欺騙輔導老師 再審被告不法取得 10 數人手寫稿 291 已被塗改(變造) 11 學生丙○○手寫稿 292 已被塗改(變造) 12 104年11月02日學生丁○○輔導紀錄 293 欺騙輔導老師 再審被告不法取得 13 學生丁○○手寫稿 294 已被塗改(變造) 14 平時考核紀錄 295-297 已被塗改(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