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95號
TNHV,111,上,195,202303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上訴人 侯福順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
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提
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公司因需給付工程貨款,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榮華 代表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30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並提供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第一銀行)帳戶指定要求被上訴人匯入;嗣上訴人 復於同年12月31日以同樣需付工程貨款理由,要求再借180 萬元,因所借金額合計已超過300萬元,被上訴人即要求上 訴人應出具書面借據,上訴人始於同日在被上訴人匯入其指 定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戶180 萬元後,即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榮華出具借據,表示確已 借得合計330萬元,載明「金錢如數交付乙方(按即上訴人 )親收點訖」(下稱系爭借據)。系爭借據明確約定上訴人 應於110年1月31日前清償;惟上訴人迄今僅清償40萬元,餘 款290萬元尚未清償;被上訴人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清償前揭餘款本息。
 ㈡上訴人辯稱系爭150萬元匯款係被上訴人以映城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映城公司)支付予上訴人之工程款云云;惟上訴人所 提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詳細價目表(下稱 「被證一」)內容,不論是客戶抬頭、品項,抑或是文字敘 述,皆與被上訴人所經營之映城公司無關。又經被上訴人自 稅務機關調取上訴人所提出之請款單(下稱「被證二請款單 」),該請款單備註欄內所載,統一發票號碼:0000000000 之交易內容應為「21個電腦主機架,金額為5,513元」,並 非工程款,且該款項早於109年12月即已結清。然上訴人卻 將被證二請款單原有之前揭商品交易,篡改成「高公局交控 主幕不鏽鋼結構補強一式,計299,250元,技師簽證費一式



,21,000元,合計320,250元(未稅金額305,000元,營業稅 額15,250元),顯涉偽造文書。另上訴人提供之視訊影音設 備報價表(即下稱被證三之一,或簡稱報價表,另有映城公 司名義之詳細價目表報價單,即下稱被證三之二,或簡稱詳 細價目表),所載客戶名稱為申豐特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申豐公司)之報價表,工程名稱應為「行政大樓視聽設 備工程」。而申豐公司與映城公司本為直接客戶,根本非上 訴人委託,與上訴人無關;而申豐公司原與被上訴人雙方明 確簽訂合約金額為177萬元,然前揭報價表金額竟高達4,858 ,161元,兩者金額相差達308萬元,可見上訴人編造謊言。 上訴人硬將前揭「被證一」及「被證二」等部分數字拼湊15 0萬元,企圖侵吞被上訴人150萬元(借款),所提出之說明 及報價表等漏洞百出,不足採憑。
㈢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在媒體LINE之對話(下稱被證四), 乃斷章取義,為與本件無關之另件工程。該另件工程因上訴 人浮編預算,而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 信)預算只有300萬元,上訴人竟編列6、700萬元而向亞太 電信競標採購,要求所有廠商都打5折(含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始質問上訴人憑何打5折。至證人江家興、黃盟書均 不清楚兩造間有無借貸契約以外之契約關係,證人所述無法 證明兩造間有另外之工程(即有無合意關於承攬交通部高速 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高公局南分局,有關交控電 視牆優化工程新增工項,下稱電視牆工程)之拆除及設施工 程之不銹鋼結構補強工程。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1.上訴人應給付其2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 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 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㈣原審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一部 上訴(就本件150萬元部分);爰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上訴人則抗辯以: 
 ㈠被上訴人前雖於109年11月30日匯款150萬元至上訴人在第一 銀行帳戶、同年12月31日又匯款180萬元至上訴人華南銀行 帳戶;然150萬元係映城公司支付上訴人工程款,並非交付 系爭消費借貸之借款(至被上訴人另交付之180萬元為系爭 消費借貸款,上訴人不爭執,且上訴人已償還40萬元)。 ㈡被上訴人以映城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 化銀行)帳戶名義匯款150萬元,係映城公司支付上訴人工 程款項。蓋高公局南分局電視牆工程之拆除及設施工程款92 9,230元;另高公局南分局電視牆工程之主幕不鏽鋼結構補 強工程款320,250元;而上訴人係以映城公司名義承攬申豐



公司之視訊影音設備工程,委託映城公司施工,扣除映城公 司施工款後,尚有工程款約30萬元應給付上訴人;以上工程 款合計1,549,480元,經折讓後匯款150萬元。 ㈢縱兩造間有330萬元消費借貸合意,然系爭借據於109年12月3 1日成立,被上訴人當日僅匯款180萬元,其餘款項尚未交付 。被證一、被證二是被上訴人口頭委託上訴人施作之項目, 沒有書面。前揭工程開標前,被上訴人一直邀上訴人當其下 包,後來亞太電信當「主標」,將上訴人部分切出,上訴人 變為與被上訴人平行承包之協力廠商,但補貼之事未留證據 。有關被證四媒體LINE對話,被上訴人既接受5折價,可證 明兩造間當時有工程款補貼之事等語。
 ㈣依上,上訴聲明:1.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40萬元部分, 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至上訴人就其餘140 萬元部分未據上訴在卷)。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134頁): ㈠上訴人公司有與被上訴人成立180萬元消費借貸契約。 ㈡上訴人公司已償還被上訴人40萬元。
 ㈢被上訴人分別於109年11月30日、同年12月31日以映城公司在 彰化銀行○○路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 0萬元至上訴人公司申設在第一銀行之00000000000帳戶、匯 款180萬元至上訴人公司申設在華南銀行之000000000000帳 戶。
 ㈣上訴人就原證三借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330萬元親收點 訖)形式上真正不爭執(原審卷一第23頁)。 ㈤據高公局南分局111年4月25日函說明「被證一資料,非該局 之預算資料。…亞太電信所提送專業團隊陣容中,包括映城 公司(負責影音系統設備建置)、全興室内裝修工程行(負 責室内裝修建置)」(原審卷一第187至188頁)。 ㈠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50萬元,於 法是否有據? ㈠ ㈠ ㈠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 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 致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裁判參



照)。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 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 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裁判參照)。再按,貸與人所提出 之借用證 (借據) 內,如載明所借款額「收訖無訛」者,固 可解為貸與人就金錢契約之具備要物性,已盡舉證責任。惟 於借用人提出反對之主張,及為相當之「反證」時,該借用 證是否具有實質之證據力,亦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 事實,仍應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 由心證判斷借貸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 號裁判參照)。是以本件依兩造不爭執之㈣所示,系爭借據 上載明上訴人即借用人就所借款項「親收點訖」,已足解為 貸與人就金錢契約之具備要物性,盡舉證責任;而借用人如 否認已經收訖,則需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先後於109年11月30日、同年12月31日 依序向被上訴人借款150萬元、180萬元,均由被上訴人於該 2日分別持其個人之存款,以映城公司之前揭帳戶匯款150萬 元、180萬元至前揭上訴人在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上 訴人並於109年12月31日由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華簽立系爭 借據等情,業據提出匯款證明、借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等在卷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9-25頁);且上 訴人對於上開期日收受匯款共330萬元之事實並不爭執,並 自認系爭借據為其所親簽。再觀系爭借據第二條已書明「甲 方(即被上訴人)願將金錢330萬元貸予乙方(即上訴人) ,乙方願供擔保,簽發借據一紙」、第三條並載明:「甲方 於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 等語,已堪確認兩造間借貸金額確為330萬元,且經上訴人 在簽立系爭借據時,表示該330萬元借貸金額均已收訖;依 上開說明,足認被上訴人已就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等要件盡 其舉證責任。上訴人否認其中150萬元匯款為金錢借貸,辯 稱:係工程款之交付云云,自應就該所辯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㈢至上訴人辯稱:系爭150萬元匯款,係映城公司支付上訴人下 列工程款項(即被證一之系爭工程款:929,230元,被證二 之系爭不鏽鋼結構補強工程款:320,250元,被證三之一之 系爭視訊音響設備工程,由上訴人委託映城公司施工,扣除 映城公司施工款後,尚有工程款約30萬元應給付上訴人;以 上工程款合計1,549,480元,上訴人折讓部分款後為150萬元 ,固據提出被證二之請款單、被證三之一之上訴人及映城公 司之報價表(見原審卷一第99-111頁)及被證四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等(同上卷一第125-130頁)為證;惟查: 1.經本院核閱上訴人所提出之前揭請款單等內容,其中被證一 之高公局南分局之新增工項詳細價目表(見原審卷一第99頁 ),係高公局南分局關於系爭電視牆工程新增工項之明細, 依兩造不爭執事實㈤所示,高公局南分局已於111年4月25日 來函說明「被證一」之資料,非該局之預算資料;且經本院 核閱上開詳細價目表之形式,該價目表並未經兩造簽署,自 無遽以其上文字記載工程新增工項所示之單位、數量、單價 及複價等推求出兩造間就此有成立何承攬契約關係。 ⒉又上訴人提出之被證二請款單(見原審卷第101、157頁), 乃上訴人單方片面製作之文書,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其上 文字未經被上訴人或何人簽署同意,尚不足採為證明被上訴 人或映城公司有與上訴人達成給付該款項之合意;況該請款 單上記載統一發票之號碼0000000000(記載請款單金額305, 000元,營業稅額15,250元,請款總額320,250元,見原審卷 一第101頁),與被上訴人取得經上訴人蓋章出具格式完整 之同一號碼之統一發票金額僅5,250元(載有商品品名電腦 主機架,數量21個、營業稅263元,見原審卷一第157頁)等 比對結果,竟然相同號碼之統一發票,商品內容則齟齬不一 致,衡情應以被上訴人提出之統一發票,顯然較為接近真實 而可採;況該被證二請款單亦未經上訴人蓋上店章、承辦人 ,無從知悉係何人製作、負責,要之依法認係電腦作業草稿 之單據,可見該請款單,所欲證明之待證事項確令人存疑, 尚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⒊再經本院核閱上訴人提出之被證三之一報價表(見原審卷一 第103頁),並無名稱顯示係由映城公司所出具,僅列客戶 名稱原為申豐公司,金額4,858,161元(未經申豐公司簽署 蓋章);此與上訴人提出之被證三之二詳細價目表(總價為 3,050,460元,見原審卷一第111頁)已自相齟齬、矛盾,該 被證三之二詳細價目表,並有抬頭為映城公司,客戶名稱記 載為「美安室內裝修設計」,並非上訴人「美安辦公設計有 限公司」名稱,而經辦人原須呼應抬頭之映城公司(由映城 公司出具,本應係被上訴人經營公司之人員),竟書為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榮華,已非無疑;況工程名稱為「申豐特 用應材-視訊影音設備工程(c方案)(迎賓牆4台TV)(訓 練教室電視牆改為投影機)」,未經何公司簽署蓋章,亦無 被上訴人經營之映城公司所蓋大、小章(僅有映城公司類似 統一發票之橢圓形店章)。此核與被上訴人提出填載完整之 「簡式工程合約書」(見原審卷一第73頁),顯示(乙方) 映城公司承攬甲方(申豐公司之行政大樓)視聽設備工程,



係映城公司直接向申豐公司承攬之情形(工程名稱僅載為行 政大樓視聽設備工程,並未記載樓層單價),工程總價僅為 177萬元(不含加值稅),簽約日期載為西元2020年9月14日 ,經被上訴人與申豐公司雙方使用公司大、小章成立,符合 一般商業習慣,並有騎縫蓋章等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62頁 ),皆不相符。依此比對上訴人提出之前揭被證三之一、之 二之報價表及詳細價目表,上訴人之上開報價表等顯然不全 而有可疑,且自相齟齬、重覆,難以採憑;此外,上訴人迄 無法舉證證實其與被上訴人或映城公司有達成合意(按由映 城公司出名承攬系爭視聽設備工程,及工程金額經折讓), 由映城公司同意應給付上訴人款項之確切證明,尚不足採為 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⒋至上訴人提出之被證四媒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雖記載「廠 商報價打5折是你建議的?要是你建議的話,我接受5折價, 但答應補貼給你的我不會再給,麻煩你下個月6月10日前將 我們間的借貸結清,明日我會正式通知亞太」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125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依該截圖文字 並無法看出被上訴人或映城公司如何同意「補貼」之具體內 容與金額;且上訴人未結清借貸,無法釐清上訴人所稱本件 被上訴人有何承諾(且上開截圖已表示不會再給補貼),而 此是否如上訴人所指被證一(即另件有關高公局南分局「廊 道拆改及不鏽鋼補強工程」),上開截圖無法據以推求被上 訴人應補貼上訴人應如上訴人所抗辯之「150萬元」工程款 ;況上訴人既於當時提出330萬元之「如數親收點訖」之系 爭借據;衡情如確為工程款,豈可能再就此150萬元認係上 訴人之借款經「親收點訖」。而上訴人就此迄未舉出與本件 有何關連之確證以實其說;尚不能以上訴人之上開無法查與 事實相符之唯一陳述,遽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⒌上訴人於本院聲請通知之證人江家興經隔離訊問後,具結證 稱:其為全興室內裝修工程行負責人,未看到他們之間簽約 (高公局南分局之電視牆工程),被上訴人做影音設備。上 訴人做裝修,我承攬上訴人工作,不知道他們金額是多少, 也不知道他們間有什麼契約,(就原審卷一第99頁價目表, 上面項目廊道拆改,這個你也有參與嗎?)有參與,當時說 要拆,我們本來說不要拆,後來他們(高公局及亞太)說會付 錢,我才進去做。是我們工班進去拆的。上訴人說已經跟高 公局講好了。他說拆完就會付款給我們。(那這個項目後來 有無請到款項?)沒有。(就原審卷一第101頁,被證二請款 單,這個有印象嗎?)我有參與,做隔間時,陳先生的工班 也在。(這是屬於被上訴人的部分嗎?)這應該算裝修(指



上訴人)部分。(被證一,這是機關出的表格嗎?)不知道 。(高公局已回函說這不是他們出的表格,有何意見?)我 不知道。(被證二發票號碼與我們已經付款的5千多元是一 樣的,我跟陳先生有這項工程嗎?這是屬於我的工程嗎?)這 是兩造之間的事,我不知道,我只是裝修,他給我什麼我就 做什麼。(你何時聽到我們在講付款的事?)是陳先生提的 ,我沒有參與,也不在現場。(陳先生有跟你借牌參與高公 局的案子?)是。(知道兩造間有借款嗎?)不知道。被上訴 人有提過廊道拆完他們的錢下來就會給陳先生,我就想進去 做,做完陳先生就有錢可以領。(廊道是屬於裝修工程嗎? )也是算。(統包廠商是我公司還是亞太公司?)統包是亞 太。(亞太與美安是什麼關係?)協力廠商。(跟我映城什 麼關係?)你也是協力廠商,所以是平行包商。亞太對兩個 工項,一個叫裝修,一個叫視聽設備。陳先生說他跟高公局 還是亞太的人去協商,廊道改善工程我們去改一改,被上訴 人就會補給陳先生費用,這是聽陳先生講的。我完全聽陳先 生講的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98至105頁);可見江家興並 不清楚兩造間之借貸及工程關係,即就被證一高公局南分局 之工程係由亞太公司統包,上訴人與映城公司間皆為平行之 協力廠商,無兩造間承攬關係,均係平行之協力廠商,被上 訴人理應不須補貼給上訴人;且證人亦證稱有關領款之事係 其聽自上訴人單方片面之說詞,要之乃屬傳聞性質,況其證 言稱其未領到工程款,與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所匯之150 萬元款項係工程款),並非一致,應不能採為有利上訴人之 論據。
 ⒍另上訴人聲請證人黃盟書於本院雖具結證稱:其係上訴人員 工,現場工務主任。被上訴人曾是我們下包。不知道兩造糾 紛,應該是高公局工程糾紛。有聽我老闆(即上訴人)在說 ,可能高公局的錢沒有領到。(剛說上訴人與映城公司的糾 紛是什麼?)財務上的糾紛,我聽老闆講的。(高公局廊道 拆除工程,是否已事先知道違反消防法,所以業主叫你們要 拆掉?)消防法規我不知道。(誰要求要拆的?)高公局等語 (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惟證人黃盟書就高公局南分局 工程有關財務糾紛,僅片面聽從上訴人所知,並知悉係高公 局南分局要求拆除,不知道兩造糾紛等情,亦未曾介入兩造 間糾葛;難遽認協力廠商之被上訴人(或映城公司)有與上 訴人間另外成立何承攬契約之認定。
 ㈣準此,被上訴人已就兩造間成立330萬元之系爭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之合意及金錢交付之要件,盡其舉證責任;而上訴人迄 未舉出確證證明其中150萬元並非本件借貸款項;又上訴人



積欠被上訴人之系爭150萬元借款已屆清償期(即110年1月3 1日),有系爭借據可按(見原審卷一第23頁);則上訴人 自110年2月1日起即應負遲延責任,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 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同年11月26日起,見原審卷 一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法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之抗辯,並非有據;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 付系爭借款290萬元本息,於法應無未合。上訴人為一部上 訴,即就原判決所命給付超過140萬元部分(即本件150萬元 本息部分),迄未據舉出確證以實其說,並不足採。從而原 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酌定相當擔保為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理由雖不盡相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 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1項及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
申豐特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