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52號
TNHM,112,聲保,252,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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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育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2 年度執聲付字第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育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 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2月2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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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