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憲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憲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憲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復考量保護管束屬於 干預程度較輕且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認本案尚無 予受刑人到庭陳述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