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49號
TNHM,110,附民上,49,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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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即 原 告
○○○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 翁千惠律師(法扶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上訴人即 林慧佳
被 告
林芳宜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強制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慧佳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林芳宜部分,刑事部分雖經無罪之
諭知,然因原告請求如為無罪之判決,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是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同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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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