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0號
TCHV,112,聲,50,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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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廖元鋒
代 理 人 王全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彩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
1年度重上字第2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5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6日、112年3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58號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6日、112年3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為: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3月1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當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有間,且為釐清上開事件受 命法官於同上期日之訴訟指揮有無偏頗情事,故有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見本院卷第3至8頁)。經查,聲 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 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 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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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