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號
TCHV,111,訴,11,2023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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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鈺婷



被 告 鄭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先備位之訴關於被告盜領黃江鐘存款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百一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刑事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庭裁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僅以刑事訴訟為被 告有罪宣告之判決,以及刑事訴訟雖為被告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惟經原告聲請移送者為限。至檢察官移送刑事 法院併辦之犯罪部分,如經刑事法院認定無裁判上或事實上 一罪關係,依法無從併辦審理判決,而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者,即屬犯罪未經起訴,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其訴(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5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4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 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 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被繼承人黃江鐘死亡後未經全體 繼承人同意,蓋用黃江鐘印章於取款憑條,自黃江鐘所有之 銀行帳戶內,陸續提領新臺幣(下同)206萬元、2萬元、37 ,442元,合計2,117,442元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99號刑事一審判決(下稱刑事一審判決)犯罪事實 欄㈠部分〕,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二審刑事判決認屬 訴外裁判,而撤銷刑事一審刑事判決後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有上開二審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5-25頁),是被告並 無就本件刑事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受有罪判決之宣告 ,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原告此部分起訴自應繳 納裁判費。本院已於112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105-109頁),該裁定並於112年2月23 日、24日依序送達原告之住所及居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115-119頁),原告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查詢表 及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27-131頁),則本件原告先 備位之訴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一 審判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訴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為不合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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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