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0年度,7號
TCHV,110,家上易,7,2023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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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江淑華(已歿)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法扶律師)
視同上訴江淑

江晨甄江美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
視同上訴江聰耀
江美珠
上四位視同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上訴人 江威宗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29-2法庭行調解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後開事實及調查尚待調查確認 ,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因上訴人江淑華於本件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112年3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足參,上訴人江淑華 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江淑華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



及有無向所屬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
㈡關於本件被繼承人江陳麗姬所遺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 割方法表示意見。
四、其餘當事人請於收受上訴人江淑華訴訟代理人所提出書狀後 7日內,具狀對聲明承受訴訟及遺產之分割方法等事項表示 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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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