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張光榮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張光前
張麗美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張義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梓詮律師
視同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林政妤
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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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妙珊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87萬5,679元。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妙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6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採有償主義,裁判費之預納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 攸關公益,屬於訴訟成立(合法)要件,法院不論訴訟 程 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應依職權調查該要件是否具備,以維護 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
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 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同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妙珊(下稱林妙珊)起訴請求:㈠上 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張光前、張麗美、張光榮、張義雄(下 稱張光前等4人)、林政妤、張茜茜(與張光前等4人合稱張 光前等6人)應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為林妙珊所有。㈡張光前等6人應於繼承洪美智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林妙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訴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見原審卷第479頁),是依林妙珊上開起訴聲明之請求,其 訴訟目的不同,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上開說明,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從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為2987萬5,679元(計算式:1242萬8,000元+277萬5,264元+ 267萬2,415元+1200萬元=2987萬5,679元)。準此,林妙珊 於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27萬4,944元、第二審判費16萬5,840 元。原審雖逕依林妙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1787萬5,679元 ,及判費169萬9,344元(見原審卷第86頁),惟依上開說明 ,本院並不受下級審法院所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 ㈡又林妙珊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6萬5,840元(見本院卷三第8 、67頁)、第一審裁判費16萬9,344元(見原審卷第88頁)外 ,其餘第一審裁判費10萬5,600元(計算式:27萬4,944元-1 6萬9,344元=10萬5,600元),迄未據繳納。茲限林妙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127 516,300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6/519 1,312,000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1 9,840,000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258 410,000元 5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1 349,700元 合計:12,428,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51/100000 1,498,464元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1 1,276,800元 合計:2,775,264元 附表三: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 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267/10000 1,306,691元 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1/3 785,723元 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1/3 56,901元 4 房屋 南投縣○○鎮○○段000○號 1/1 523,100元 合計:2,672,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