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百合公義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紹展
被 告 張越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 無罪之判決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