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坤金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6號),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09年第5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經111年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