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48號
TCHM,112,聲保,648,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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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PHUONG NAM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前因強盜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7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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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