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45號
TCHM,112,聲保,645,202303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慶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1年第5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1年第12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及量表MnSOST-R程度均為「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