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日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日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日賜前因違反藥事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8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8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