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張正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本件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前段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受無期徒刑之執行已逾1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許假釋出獄)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26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