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6號
TCHM,112,聲,326,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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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棟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棟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棟荃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 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日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棟荃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數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餘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日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竊盜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 應相互獨立、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 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及受刑人經本院書面通知於期限內表 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 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張棟荃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3.06 110.03.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1、4424、4425、442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1、4424、4425、4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判決日期 110/07/26 110/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8/27 110/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5號 ⒉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5號 ⒉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3.18 110.03.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1、4424、4425、442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1、4424、4425、4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判決日期 110/07/26 110/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簡字第95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8/27 110/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5號 ⒉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5號 ⒉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5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019號 判決日期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01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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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