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2號
TCHM,112,聲,322,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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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羽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羽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羽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 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第8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 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唐羽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 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1年度聲字第21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 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 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6月與附表編號3所定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茲 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 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 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 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 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是本 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受刑人並已陳述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至119頁)。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 、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 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失之過苛 。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186 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唐羽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7日8、9時許 110年11月10日16時23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0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1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3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0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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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