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孫光忠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刑事抗告狀之記載(如附件)。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 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 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 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 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 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 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 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1006號裁定要旨)。次按行為人所犯數罪倘 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如複數竊盜、複數詐欺犯行),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為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複數殺人、複數妨 害性自主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 ,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 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 ,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 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原裁定 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經核原 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係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 刑5年4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38年9 月以下之範圍內,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 性界限,且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3部分(曾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部分(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8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再與附表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所處有期 徒刑3月、編號4所處有期徒刑5年1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 刑度,固亦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然本院審酌抗告人 就附表編號4、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罪,罪質均屬相同 ,且皆係於110年5月中至8月中之密接期間內所犯;就附表 編號5所示竊盜共2罪,罪質均屬相同,且皆係於110年9月初 之密接期間內所犯;就附表編號1至3、6、8所示詐欺、違反 洗錢防制法共15罪,罪質相同或相近,且除編號8其中1次幫 助洗錢罪係於1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所犯外,其餘皆係於11 0年6月初至10月初之密接期間內所犯。則於併合處罰時,應 考量上開罪質相同或相近之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 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宜酌定相對較低之應執 行刑,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審酌抗告人復歸 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認原審定其應執行總刑度有期徒刑12年6月,實有過重,原 審所為裁量權之行使,尚非適法妥當。
㈡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且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所定應 執行刑過重,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而由本院將原裁定予 以撤銷,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抗告人以刑 事抗告狀陳述之意見,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 比例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