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桂溱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1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莫桂溱(以下稱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見本 院卷第120至121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 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被告未表明上 訴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貳、本案據以審酌與量刑相關事項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 犯法條、罪名:
一、緣莫桂溱前於民國90餘年間,因有經商需求,惟其自身信用 有瑕疵,遂商請女兒王蕎語向臺灣銀行員林分行、臺灣土地 銀行員林分行申請支票本,並連同印鑑章借與莫桂溱使用, 雙方約定莫桂溱簽發支票之金額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嗣於000年0月間,王蕎語因慮及自身經濟狀況有變動,乃 向莫桂溱要求索回先前出借之支票本及印鑑章,然因莫桂溱 抗拒歸還並出言以死相逼,王蕎語礙於親情之故,遂未堅持 取回上開資料,惟此際王蕎語有向莫桂溱言明不再同意莫桂 溱開立任何票據。詎莫桂溱明知上情,竟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各別犯意,未經王蕎語之同意,先後於 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3除外)「票載發票日」欄所載日 期前之某日,在彰化縣員林市某處,於空白支票上填載如附 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3除外)所示之發票日及金額,並於
該等支票上盜蓋其所保管之王蕎語支票印鑑章,以此方式分 16次偽造附表一所示支票共23張,及分17次偽造附表二除編 號13以外所示支票共27張(共計50張,以下合稱本案支票, 其中附表二編號5-2部分,雖經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5、7論 定為2張支票,然實際上為同一張)後,交付張碧珍、張麗 珍及其他不詳之人而行使之。莫桂溱復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未經王蕎語之同意,於附表二編號13「票載發票 日」欄所載日期前之某日,在該編號所示票號之空白支票發 票人欄處,盜蓋「王蕎語」之印文,並於支票上填載金額「 53,200元」,以表彰王蕎語為發票人,且願就票載金額負擔 債務之意思,而偽造具有債權債務證明性質之私文書(因發 票年月日不全而為無效票據),並交與不詳之人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王蕎語。其後部分偽造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 ,經債權人向王蕎語要求負擔發票人責任,王蕎語乃向上開 銀行調取支票存款往來紀錄、退票登記簿,發現有異後報警 究辦,因而查悉上情。
二、被告就附表一、二各該編號(除附表二編號13外)所為,均 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共33罪);附表二編 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犯 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經商失敗,為錢所迫方才觸法, 但犯後坦承一切犯行深自悔悟,並與數支票執票人達成和解 ,按月分期攤還,另又與告訴人王蕎語達成和解取得原諒, 請審酌上情再予從輕量刑。另被告僅國小畢業,知識程度不 高,案發後業已取得告訴人王蕎語原諒而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宣告,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無再犯之虞 ,且被告倘因本案入監服刑,將無法繼續清償剩餘債務,債 權人求償無門下,恐再對告訴人王蕎語催討債務,若因此再 有暴力滋擾情形,亦非告訴人王蕎語所願,是請求為緩刑宣 告等語。
二、經查:
㈠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 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 證券販售圖利,甚或僅止於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或清償債務 之用,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 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
,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 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 被告為本案偽造有價證券之各次犯行,固屬不該,然其係因 事業經營不善,無力支付貨款而為本案各次偽造有價證券犯 行,核其犯罪情節,尚與一般智慧型經濟罪犯,大量偽造有 價證券以假亂真,並藉偽造之有價證券而遂行詐欺或其他金 融犯罪以賺取暴利,造成大量偽造有價證券流通於市面,而 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及交易秩序,尚屬有別,對於票據信用及 金融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相對較輕微;且衡酌遭冒用名義簽 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該支票之被害人,乃係被告之親 生女兒,未再殃及其他非親非故之第三人,案發後被告亦已 與告訴人王蕎語達成和解,告訴人王蕎語並表達倘被告能妥 適處理本案票據債務,願意原諒被告等語之意見(訴三卷第 27至28頁和解書、第21頁準備程序筆錄參照),倘不論其情 節輕重,一律論處本罪之法定本刑,顯未符罪刑相當及比例 原則,是就本件犯罪情節觀之,自屬法重而情輕,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 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部分,均酌減其刑。
㈡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告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 年確定,緩刑期間為109年5月29日至112年5月28日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既曾因故 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其緩刑宣告迄今 尚未期滿,所受刑之宣告並未失效,自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 1項各款所定緩刑要件。再者,本案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 行共33次,金額共8百餘萬元,次數及金額甚鉅,難認僅係 一時失慮,若未對其執行適當刑罰,難期預防及矯正之成效 ,被告所為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特別情況。至於上訴意旨 所稱若被告入監服刑,債權人求償無門情形下,恐再對告訴 人王蕎語為暴力討債等語,然若確有其事,告訴人王蕎語當 依循法律途徑尋求保護或另提起民事確認債權訴訟以為解決 ,並非被告得執以主張本案所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之事由。是被告上訴請求為緩刑之宣告,自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尚屬妥適,應可維持; 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彥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表一(付款人臺灣銀行員林分行部分)
編號 起訴書編號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退票日期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影本或退票資料卷證出處 原判決主文 0 00 0000000 000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萬元 訴一卷第217至21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0 0000000 000年8月11日 108年2月14日 20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1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6月18日 不詳 10萬 訴一卷第247至24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9月20日 107年11月5日 28萬元 訴一卷第263至26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31日 25萬元 訴一卷第307至30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11月10日 107年11月12日 18萬5,000元 訴一卷第327至32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7萬元 訴一卷第349至35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10月12日 107年11月20日 18萬元 訴一卷第353至35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12月2日 107年12月3日 50萬元 訴一卷第373至37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 0000000 000年11月10日 107年11月12日 30萬元 訴一卷第389至39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18萬元 訴一卷第395至39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11-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0 0 0000000 000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8萬5,750元 訴一卷第399、403頁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5日 108年1月7日 30萬元 訴一卷第40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18萬元 訴一卷第41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3萬6,960元 訴一卷第41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1、14-2、14-3、14-4所示支票肆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8萬元 訴一卷第419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1月10日 107年12月26日 9萬元 訴一卷第421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30日 108年1月14日 7萬元 訴一卷第423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30日 108年1月2日 7萬元 訴一卷第42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1、15-2、15-3所示支票叁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8萬元 訴一卷第431至433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35萬元 訴一卷第435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1月18日 108年1月18日 30萬元 訴一卷第44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1、16-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1月20日 108年1月21日 30萬元 訴一卷第443頁
附表二(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部分)
編號 起訴書編號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期 退票日期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影本或退票資料卷證出處 原判決主文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12日 108年1月14日 1萬元 訴二卷第47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支票叁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2月12日 108年2月12日 1萬元 訴二卷第477頁 0-0 00 0000000 000年3月12日 108年3月12日 1萬元 訴二卷第481頁 0-0 00 0000000 000年10月25日 108年2月15日 20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13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0月28日 108年2月15日 20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15頁 0 00 0000000 000年3月16日 108年2月15日 30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23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 0000000 000年5月16日 107年5月16日 5萬元 訴二卷第46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 0000000 000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30萬元 訴二卷第47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5-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5-2 5及0 0000000 000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12日 10萬元 訴二卷第469、471頁 0 00 0000000 000年9月31日 108年2月15日 15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1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 00 0000000 000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萬5,000元 訴二卷第47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 0000000 000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30萬元 訴二卷第46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8-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5日 108年4月9日 10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17頁 0-0 00 0000000 000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10萬元 訴二卷第48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9-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1月17日 108年2月15日 10萬元 影司促三卷第21頁 00-0 0 0000000 000年11月25日 107年11月26日 50萬元 訴二卷第46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0-2、10-3、10-4所示支票肆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2月5日 108年4月9日 10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19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3月5日 108年4月9日 10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21頁 00-0 00 0000000 000年4月5日 108年4月9日 10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23頁 00 0 0000000 000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7日 50萬元 訴二卷第471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 0000000 000年12月7日 107年12月7日 20萬元 訴二卷第469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 0000000 (因「發票年月日不明或不全」遭退票) 107年11月19日(退票理由單所載) 107年11月19日(退票理由單所載) 5萬3,200元 訴二卷第467頁 莫桂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 00 0000000 000年1月1日 108年4月9日 25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13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14-2所示支票貳紙沒收。 00-0 00 0000000 000年1月2日 108年4月9日 25萬元 影司促二卷第15頁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0萬元 訴二卷第473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25日 108年1月25日 5萬元 訴二卷第477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6日 108年1月7日 2萬8,100元 訴二卷第473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00 00 0000000 000年1月13日 108年1月14日 8,000元 訴二卷第475頁 莫桂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支票壹紙沒收。
附表三(本案卷宗簡稱對照)
卷宗案號 簡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18號卷 偵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影卷 影司促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影卷 影司促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影卷 影司促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斗簡字第177號影卷 影斗簡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22號影卷 影斗簡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卷一 訴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卷二 訴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卷三 訴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