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更(二)字第2號再審原告 鄭豐昌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再審被告 黃坤鐘訴訟代理人 戴耀真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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