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更(二)字,106年度,2號
TCDV,106,再更(二),2,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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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更(二)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鄭豐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再審被告  黃坤鐘
訴訟代理人 戴耀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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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