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074號
TCHM,111,上訴,3074,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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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富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富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 人未遂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至112 年3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 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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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