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36號
TPHV,112,聲,13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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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施汝憬律師
賴建宏律師
張育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
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九○五號履行協議事件 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規定,及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事件於民國111 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傳喚證人王娓娓就相對人所提出諸多爭 議文件形式真正與否為證述,與本件訴訟標的密切相關,聲



請人為確認該次庭期有利不利事項,以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前述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履行協議事件之上 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陳明 係為確認本院111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兩造之陳述及 證人之證述內容,以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等 語,堪認其為準備本件訴訟進行所需之訴訟資料,確有取得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 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 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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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