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
割遺產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 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又所謂必要 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再 審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 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 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 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 利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代位 分割遺產確定判決及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伊以原法院111年度司 執字第122236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然伊已對上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數度聲請再審,為避免伊 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准系爭執行程序於該再審聲請 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21 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38號 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裁定(下稱第146號確定裁 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 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69號裁定(下稱第169號確定裁定)認 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69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認其再審 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核無停止執行之 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