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12年度,19號
TPHV,112,勞聲,19,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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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 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 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 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又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法院就其有 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 功能(法律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
本件聲請人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應全 部准予扶助,有上開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且就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 見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42號卷第5-17頁),尚難遽認聲請人 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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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