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上 訴 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桂如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蔡玫眞律師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上 訴 人 甘賴榮玉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視同上訴人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良 甘錦祥 甘錦裕 謝正雄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郭睦萱律師上一人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漏未通知視同上訴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謝正雄,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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