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11年度,25號
TPHV,111,重上更二,25,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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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如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蔡玫眞律師
莊秀銘律師
鎮宇律師
上 訴 人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視同上訴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良
甘錦祥


甘錦裕
謝正雄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郭睦萱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漏未通知視同上
訴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謝正雄,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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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