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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4年度,2183號
TPEV,94,北小,2183,200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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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荷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參
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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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