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荷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參
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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