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511號
TPHV,111,重上,511,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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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彭錦源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曾勁元律師
洪士淵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武剛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12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 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 毋庸停止。本件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6日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上訴人 以新臺幣(下同)5,100萬元購買上訴人所有坐落於新竹縣○ ○鄉○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5,及同段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5(下分稱000地號、000地號土地, 合稱為系爭土地),並於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如訴外 人廣福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福公司)移轉第J105 4002號、第20113619號水權(下稱分別稱J1054002號、2011 3619號水權,合稱系爭水權)予訴外人中央大貝山礦泉水有 限公司(原名愛莎尼緹有限公司,下稱大貝山公司)完畢時 ,本約始生效力;倘不能移轉水權時,本約不生效力,惟被 上訴人迄今未辦理移轉20113619號水權予大貝山公司,停止 條件未成就,系爭買賣契約自不生效力,被上訴人受領系爭 土地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 雖以廣福公司對大貝山公司提起確認其等間於107年10月29 日簽訂之工廠及設備買賣契約(下稱工廠契約)不存在之訴



(下稱工廠契約不存在之訴),並以工廠契約不存在之訴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 本院卷147頁)。惟工廠契約不存在之訴為廣福公司以其出 售新竹橫山製水工廠(下稱橫山製水廠)、廠房及設備予大 貝山公司未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為由而起訴請求確認工廠契 約無效,足見系爭買賣契約是否不生效力,與工廠契約是否 無效為不同法律關係,工廠契約是否無效並非本件訴訟之先 決問題,故本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上訴人依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云云,並無可 取,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上訴 人以5,100萬元向伊購買系爭土地,伊已依約於108年1月23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J1054002號水權 亦已移轉登記予大貝山公司,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 系爭水權移轉登記予大貝山公司完畢時,系爭買賣契約始生 效力,惟被上訴人遲未辦理20113619號水權移轉登記予大貝 山公司,經伊函催被上訴人仍未辦理,因停止條件未成就, 故系爭買賣契約不生效力,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土地即屬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伊為經營礦泉水事業,因上訴人於107年9月間有意出售廣福 公司之橫山製水廠,遂與伊所屬之全豐盛集團達成合意,以 伊個人名義與上訴人於107年12月29日簽訂系爭土地買賣補 充協議書(下稱系爭補充協議),約定由伊出資1億5,000萬 元,委由上訴人完成收購廣福公司橫山製水廠之廠房及生產 設備、製水廠坐落之土地、系爭水權及代工包裝水、經銷等 事項。其中橫山製水廠之廠房及生產設備部分,由大貝山公 司向廣福公司購買,製水廠坐落之土地(包含系爭土地)則 以伊名義分別向各地主購買。因橫山製水廠及系爭水權汲水 地點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兩造乃另以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以 廣福公司將系爭水權移轉予大貝山公司作為前提條件,足見 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之目的係為保護伊之利益,並課予 上訴人移轉系爭水權之附隨義務,依當事人真意應為於廣福 公司移轉系爭水權予大貝山公司完畢時,伊有權主張本約始 生效力;倘不能移轉水權,伊有權主張本約不生效力,上訴 人則不得依該條規定主張權利。惟兩造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之 約定,互相履行給付買賣價金、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契 約義務。且108年1月間,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廣福



公司出具J1054002號水權移轉同意書,將該水權無償移轉登 記予大貝山公司。惟橫山製水廠設備未符合法令,致201136 19號水權無法移轉,雙方約定於製水廠整頓完畢,辦理工廠 變更登記後,再行辦理20113619號水權之移轉登記,並無不 能登記之情事。
㈡縱認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為停止條件,惟伊已支付系爭買 賣契約全部價金予上訴人,上訴人竟對伊申請之20113619號 水權移轉登記向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下稱水資局) 聲明異議及提起多項民事、刑事訴訟,以不正當行為阻撓20 113619號水權移轉及系爭買賣契約之履行,依民法第101條 第1項規定,應認條件已成就,系爭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存在 ,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無效,有違誠信原則,自不得請 求伊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2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 00分之65於108年1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㈢被上訴人應將27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 5於108年1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70頁):
㈠時任廣福公司負責人之上訴人與擔任全豐盛集團負責人之被 上訴人於107年10月間約定,由被上訴人以1億5,000萬元, 委由上訴人完成收購廣福公司橫山製水廠之一切相關事宜, 買賣標的包括但不限於:廣福公司廠房一切生產設備、廣福 公司橫山製水廠所坐落之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地號等共15筆土地及其上建物、000地號土地所在之系 爭水權、廣福公司代工包裝水之權利、廣福公司經銷包裝水 之經銷權、前開土地、建物、機器設備所設定之負擔塗銷等 事項(下稱橫山製水廠事項),兩造並於107年12月29日簽 訂系爭補充協議,及於108年3月20日簽訂保證契約,有各該 契約可稽(見原審卷一145至152頁)。
㈡橫山製水廠及設備之買賣交易(即工廠契約)當事人為大貝 山公司及廣福公司。橫山製水廠坐落之15筆土地之買賣交易 當事人,則為被上訴人及各該土地所有權人。
㈢系爭水權所記載之引水點均係在000地號土地上。 ㈣被上訴人已支付上開收購案價金1億5,000萬元予上訴人〈內含 系爭土地之購買價金(見原審卷一197至212頁)〉。 ㈤大貝山公司於108年8月27日以2,900萬元向上訴人、董事即訴 外人紀智齡及監察人即訴外人江秋香(下分稱其名)收購廣



福公司之全部股份,並依上訴人指定將全部款項匯入上訴人 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戶。廣福公司出售之廠房設備過於老舊 不符法令標準致大貝山公司另花費4,000萬餘元整頓廣福公 司廠房及設備,約定待符合相關法規後,再行移轉工廠登記 ,雙方並訂有股份買賣協議書、匯款同意書、匯款指定書( 見原審卷一165至173頁)。
㈥上訴人於109年5月8日將廣福公司之股份5,000股過戶予方鈺 荃,並變更廣福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方鈺荃方鈺荃於109年5 月代表廣福公司對被上訴人、全豐盛集團管理部暨法務部主 管張必祥、大貝山公司之法務陳淑如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 訴,稱被上訴人偽造系爭水權移轉同意書,並向水資局寄發 存證信函,表明廣福公司未曾授權移轉系爭水權,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6 70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嗣廣福公司向臺灣高等 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 字第6558號處分駁回再議,廣福公司再向原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經原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03號裁定駁回確定;另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31號、2032號案件 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嗣廣福公司向高檢署聲請再 議,經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06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 ;廣福公司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交 付審判,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 案(見原審卷二179至223頁)。
五、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以廣福公司移轉系爭 水權予大貝山公司為停止條件,因被上訴人迄今未移轉水權 登記予大貝山公司,系爭買賣契約因停止條件未成就而無效 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
 ㈠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 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法第99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 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系爭買賣契約第 2條前提條件雖約定:於廣福公司移轉系爭水權予大貝山公 司完畢時,本約始生效力;倘不能移轉水權時,本約不生效 力(見原審卷一11至12頁),惟查上訴人已於108年1月23日 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 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19、21頁),被上訴人亦已支付系 爭土地買賣價金予上訴人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 執事項㈣),足見兩造已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之移轉土地所有



權登記及給付價金之義務完畢,自無系爭買賣法律行為效力 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可言,並 非「條件」,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為停止條件云 云,洵非可採。是上訴人以系爭買賣契約「停止條件未成就 」為由,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為無效(或不生效力),委無足 取。   
 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107年10月間約定, 由被上訴人以1億5,000萬元,委由上訴人完成收購廣福公司 橫山製水廠事項,買賣標的包括系爭土地及系爭水權,而系 爭水權所記載之引水點均係在000地號土地上,兩造並於107 年12月29日簽訂系爭補充協議,及於108年3月20日簽訂保證 契約,而橫山製水廠及設備之買賣交易(即工廠契約)當事 人為大貝山公司及廣福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 執事項㈠、㈡、㈢),另被上訴人與系爭土地共有人即上訴人 (應有部分100分之65)、訴外人鍾雲賜(應有部分100分之 25)、徐源裕(應有部分100分之10)(合稱上訴人等3人) 於108年1月6日簽立系爭買賣契約(見原審卷一11至17頁) ,又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於廣福公司移轉系爭水權予 大貝山公司完畢時,本約始生效力;倘不能移轉水權時,本 約不生效力(見原審卷一11至12頁),可徵工廠契約及系爭 買賣契約之整體目的在於使大貝山公司以自己或關係人(例 如被上訴人)之名義,取得橫山製水廠之廠房、設備、土地 、水權、執照等完整權利,以利經營橫山製水廠之包裝水生 產、銷售事業,足見被上訴人抗辯: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 定之目的係在保障被上訴人以取得系爭水權之權益等語,應 堪採信。  
 ㈢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之目的雖係在保障被上訴人以取得系 爭水權之權益,惟兩造已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之移轉土地所有 權登記及給付價金之義務完畢,該條約定並非「條件」,已 如前述,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履行,既未受限於水權之取 得已否,即直接履行完畢,足見就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兩 造已有不受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拘束之意。雖上訴人主 張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因給付目的不達,尚未受領他方給 付之權利,則先前之受領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云云, 惟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買賣標的為系爭土地,並不待水權取 得與否,即經兩造履行完畢,自無雙務契約一方給付目的不 達之情形。又保障被上訴人取得水權固係系爭買賣契約訂立 之原始動機,惟該動機不影響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而系爭 買賣契約第2條關於契約效力之約定復因兩造實質上履行契



約完畢而不拘束兩造,上訴人復無法舉出除該約定外系爭買 賣契約或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有何無效或應塗銷之事由, 則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係屬履行系 爭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被上訴人交付契約約定之對價而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自係有法律上原因,從而,上訴人依民 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㈠被 上訴人應將2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5於108年1月23日 以買賣為原因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上訴人 應將27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5於108年1月23日以買賣 為原因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 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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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福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莎尼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